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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定假期的僱員權益

介紹香港法定假日的天數、類型、僱員薪酬權益及與公眾假期的區別。

香港法定假期的僱員權益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香港僱員每年享有12天法定假期。這12天包括元旦日、農曆年初一至年初三、清明節、勞動節(5月1日)、佛誕、端午節、中秋節翌日、國慶日(10月1日)、重陽節、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其中一天)。僱主必須讓僱員在這些日子放假,否則須按條例規定補償。

法定假期 權益

僱員在法定假期有權獲得假期薪酬。假期薪酬應相等於僱員在該假期當天如常工作可賺取的工資。僱主須在法定假期後不遲於該段期間的發薪日支付。若僱員在法定假期缺勤,僱主可扣減相應的假期薪酬。

勞工假期 薪酬

若僱員在法定假期工作,僱主須支付額外薪酬。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應在以下兩種方式中選擇其一:支付不少於正常工資率的額外報酬(即「補水」),或在60天內另給僱員補假(代假)。僱主不能以「加班費」取代法定假期,除非雙方事先協議。

香港公眾假期

公眾假期(俗稱「銀行假期」)由《公眾假期條例》(第149章)訂定,每年共17天,涵蓋法定假期及額外假期如耶穌受難節、復活節星期一、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等。並非所有僱員都享有公眾假期;只有銀行、教育機構、政府部門及部分指定行業的僱員才受該條例保障。一般私營機構僱員僅享有12天法定假期。

僱員法定假期

僱員須連續受僱不少於3個月,方可享有法定假期的假期薪酬。若僱員在法定假期前已離職,或該假期在僱傭合約終止後才到來,僱主無須支付假期薪酬。僱主須在僱傭合約中清楚列明法定假期的安排,否則勞工處可發出書面警告。

僱主責任

僱主須確保僱員在法定假期獲放假,並按時支付假期薪酬。若僱主違反《僱傭條例》,勞工處可提出檢控,最高罰款HK$50,000。僱主亦須在僱員放假期間繼續為其供款強積金,不得因法定假期而中斷。僱主如因業務需要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期工作,必須事先取得僱員書面同意,並記錄補假或額外薪酬的安排。

法定假期與其他假期

法定假期與年假、休息日、產假或侍產假不同。僱員在法定假期期間如因病缺勤,可同時申領疾病津貼,但須符合《僱傭條例》的連續病假規定。法定假期不計入年假或休息日,僱主不能以年假取代法定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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