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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競爭條例》的基本須知與企業合規要點

解讀香港《競爭條例》核心規則,闡明反競爭行為定義及企業合規要點,助你避免違規風險。

香港競爭條例基本須知及企業合規要點

香港《競爭條例》(第619章)於2015年全面生效,旨在禁止反競爭行為、促進市場競爭及提升經濟效率。任何在香港營運的企業,不論規模大小,均須遵守此條例。本文聚焦該條例的核心規則,包括第一及第二行為守則,解釋何謂反競爭協議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並提供企業實務合規步驟及競爭事務委員會的執法權力概覽。

第一行為守則:反競爭協議

《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禁止企業之間訂立目的或效果為妨礙、限制或扭曲香港競爭的協議、安排或協調行為。此守則涵蓋橫向協議(競爭對手之間)及縱向協議(供應鏈不同層級之間),但嚴重性因類型而異。

常見的違規例子包括: - 合謀定價:競爭對手協議設定價格或加價幅度,包括透過第三方間接協調。 - 市場分割:競爭對手協議劃分客戶、地區或產品市場,不互相競爭。 - 圍標:投標者協議由預定一方中標,其他投標者提交非競爭性標書。 - 集體杯葛:競爭對手協議共同拒絕與特定供應商或客戶交易。

競爭事務委員會可對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的企業施加罰款,最高可達該企業在香港相關期間全年營業額的10%,罰款期最多三年。企業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如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促使違規,亦可能被取消董事資格。

第二行為守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行為守則禁止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支配力的企業,濫用該地位以妨礙、限制或扭曲香港競爭。此守則針對單方面行為,不要求與其他企業協議。

何謂「相當程度市場支配力」?視乎個案而定,通常指企業在相關市場中顯著不受競爭約束,有能力持續地將價格訂於競爭水平以上,或排除有效競爭。市場佔有率是重要指標,但非唯一決定因素。

被視為濫用的行為包括: - 掠奪性定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將競爭對手逐出市場,隨後提高價格。 - 獨家交易安排:要求供應商或客戶只與該企業交易,排除競爭對手。 - 搭售或捆綁銷售:強迫客戶購買一項產品以取得另一項產品。 - 拒絕供應:在無合理理由下,拒絕向競爭對手供應必要投入品。

第二行為守則的執法與第一守則相同,競爭事務委員會可施加罰款及尋求其他補救措施。

合併守則

《競爭條例》下的合併守則僅適用於電訊業的合併及收購,以及直接或間接地對持牌電視節目服務(如免費電視、收費電視)的合併產生的競爭問題。一般而言,企業毋須就非電訊業的合併向競爭事務委員會申請事前批准。

不過,合併守則仍具有重要性。在電訊業或電視相關行業的合併中,如合併導致市場競爭大幅減少,競爭事務委員會可向競爭事務審裁處申請命令,包括禁止合併或要求解除合併。

競爭條例豁免

部分協議或行為可獲《競爭條例》的豁免,即使其可能表面上違反行為守則。豁免類別包括:

  • 效率豁免:協議或行為可帶來經濟效率、促進技術或經濟進步,並讓消費者公平分享利益,且對競爭的限制屬必要。
  • 法律規定的行為:合規規定必須從事的行為,如根據法例要求進行的事先定價或標準設定。
  • 整體經濟利益:協議或行為對香港整體經濟利益的重要性大於對競爭的負面影響。

企業如認為其協議符合豁免條件,可向競爭事務委員會申請決定,確認該協議不受行為守則規管。此決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為企業提供確定性。

企業實務合規步驟

為避免違反《競爭條例》,企業應建立合規計劃。以下為實務步驟:

  1. 風險評估:識別公司業務中可能涉及反競爭行為的領域,包括定價、投標、銷售渠道及商業合作安排。
  2. 制定政策與程序:撰寫書面競爭合規政策,明確列出禁止的行為(如與競爭對手交換價格資訊、參與圍標),並規定員工如何處理敏感資訊的接觸。
  3. 培訓:定期為董事、管理層及相關員工舉辦競爭條例培訓,確保他們了解行為守則的內容及違規後果。
  4. 監控與審計:定期審查公司協議、會議記錄及電郵通訊,以偵測潛在風險。建立舉報機制讓員工匿名報告違規行為。
  5. 文件記錄:保存所有商業決策的背景及理由,尤其是涉及與競爭對手或主要客戶的協議。競爭事務委員會會審視文件以判斷意圖。

競爭事務委員會鼓勵企業自願實施合規計劃,並在執法時考慮企業的合規努力作為減輕罰款的因素。

競爭事務委員會的職能及執法權力

競爭事務委員會是根據《競爭條例》設立的法定機構,負責調查及執法。其權力包括: - 調查權:委員會可主動展開調查,或根據投訴進行調查。調查權力包括要求交出文件、進入處所搜查(須取得手令),以及要求相關人士提供資料。 - 執法權力:如委員會合理認為存在違規,可向競爭事務審裁處申請命令,包括施加罰款、宣布協議無效、要求終止行為、禁止重犯,以及取消董事資格。 - 寬待政策(leniency policy):參與反競爭協議的首名舉報企業可獲豁免罰款,前提是該企業在委員會展開調查前提供資料及合作,並停止參與協議。其他在調查展開後舉報的企業可在罰款上獲得減免。

企業應注意,競爭事務委員會的調查時間長、成本高,且無論最終是否成立,所投入的時間及管理注意力均影響業務運作。

執法與罰款

違反《競爭條例》的企業可被競爭事務審裁處施加罰款,最高為該企業違規發生期間在香港營業額的10%,罰款期最長三年。此外,審裁處可宣布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要求企業採取指定措施以糾正違規,包括退還向客戶多收的款項。

對於個人,審裁處可取消其擔任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最長五年。如個人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促使違規,亦可能被罰款。嚴重違規案件可被轉介至律政司考慮刑事檢控。

合規結論

香港競爭條例對企業的影響深遠,從定價策略、銷售安排、投標程序到合資企業,均須檢視合規風險。企業應主動建立合規計劃,並在需要時尋求法律意見。競爭事務委員會的執法取態積極,未能合規的企業可能面對巨額罰款及聲譽損害。及早準備,勝於事後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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