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別報告:主檔案、本地檔案及提交指引
說明香港國別報告要求,包括主檔案與本地檔案的準備、提交門檻及相關稅務合規責任。
國別報告主檔案本地檔案提交要求
香港自2018年起實施BEPS第13項行動計劃的三層式文檔規定,要求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向稅務局提交國別報告、主檔案及本地檔案。這項規定源自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打擊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行動計劃,香港作為包容性框架成員,已将國別報告主檔案本地檔案規定納入《稅務條例》(第112章)。
哪些集團須遵守CbCR香港規定
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CbCR)的申報門檻與國際標準一致。任何跨國企業集團,若其上一財政年度的合併集團收入達到或超過歐元7.5億(約港幣64億),其在香港的實體便須向稅務局提交國別報告。該門檻以集團合併財務報表上的收入為基準,不考慮集團的最終母公司在哪個稅務管轄區。
香港的國別報告規定具有替代申報機制。若集團最終母公司所在稅務管轄區與香港簽訂了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並且該管轄區已實施國別報告規定,則香港的集團實體可透過該母公司的申報滿足本地要求。否則,香港實體須自行向稅務局提交國別報告。
三層式文檔結構
BEPS行動13倡議的三層式文檔包括:
- 國別報告(CbCR):按稅務管轄區劃分集團的收入、利潤、已繳稅款及僱員人數等數據。
- 主檔案(Master File):概述集團的全球業務架構、無形資產政策、融資安排及跨境交易。
- 本地檔案(Local File):詳述香港實體的關聯交易細節,包括交易金額、定價政策及功能風險分析。
提交國別報告的集團同時須備有主檔案及本地檔案,以支持其轉讓定價安排符合公平交易原則。
大型跨國企業團體的本地檔案要求
大型跨國企業團體(即合併收入達歐元7.5億的集團)在香港的營運實體,必須就每個課稅年度編製本地檔案。本地檔案須包括:
- 香港實體的業務描述及組織結構
- 關聯交易清單(包括貨品、服務、無形資產、金融交易等)
- 轉讓定價分析及可比性分析
- 功能風險分析(即實體承擔的功能及風險)
- 關聯交易金額及定價政策
本地檔案的編製應參考稅務局發出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6號(DIPN 46),該指引詳細說明了轉讓定價文檔的具體要求。
提交期限與電子申報
國別報告須在集團最終母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提交。主檔案及本地檔案則須在課稅年度結束後9個月內備妥,並在稅務局提出要求時於30天內提交。
自2026年4月1日起,符合OECD支柱二規則(即合併收入達歐元7.5億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須透過稅務代表平台(Tax Representatives Portal)進行電子申報。電子申報須以iXBRL格式標記財務報表及稅項計算表。稅務局已在其網站提供相關的編製工具。
罰則與合規風險
未按規定提交國別報告、主檔案或本地檔案,可被稅務局處以罰款。根據《稅務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未遵從轉讓定價文檔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並可被加收相當於少報利得稅款額10%的罰款。
此外,稅務局在審核轉讓定價安排時,若發現集團未備有適當文檔,可能會調整關聯交易價格並徵收額外稅款。對於未能提供轉讓定價文檔的納稅人,稅務局可引用《稅務條例》第61A條(一般反避稅條文)或轉讓定價條文(第50A條至第50AF條)作出調整。
與全球最低稅率的連結
香港自2023年起實施的離岸收入豁免機制(FSIE制度)及2025年生效的全球最低稅率(支柱二)進一步加強了跨國企業的合規要求。符合支柱二規則的集團須提交額外的稅項計算及申報。這些規定與國別報告、主檔案及本地檔案共同構成香港的稅務合規框架,確保大型跨國企業集團的稅務資料透明化。
集團應評估其合併收入是否觸及歐元7.5億門檻,並根據集團的最終母公司所在地決定申報責任。若集團最終母公司位於未有實施國別報告規定的稅務管轄區,香港實體須自行向稅務局提交國別報告。
實用建議
- 核對集團上一財政年度的合併財務報表,確認收入是否達到歐元7.5億門檻。
- 確認集團最終母公司所在稅務管轄區是否與香港簽訂稅務資料交換協定。
- 編製主檔案及本地檔案時,參考稅務局的DIPN 46指引。
- 預備以iXBRL格式進行電子申報,特別是觸及支柱二門檻的集團。
- 保留所有轉讓定價文檔至少7年,以備稅務局查核。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提交要求,請參閱稅務局官方網站(https://www.ird.gov.hk)的轉讓定價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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