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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反賄賂規定

詳解《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規定、罰則及企業建立反賄賂合規體系的要點。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及反賄賂合規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構成要素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是針對商業機構內代理人的賄賂行為而訂立的核心條文。該條文規定,任何人未經其主事人(如公司、僱主)的授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意圖誘使該代理人作出或不作出一項與其主事人事務有關的行為,即屬犯罪。同樣,代理人索取或接受該等利益,亦屬違法。此條文的重點在於「未經授權」及「意圖誘使」這兩個關鍵元素,它們共同構成第9條賄賂罪的基礎。

香港反賄賂法例的整體框架

除了第9條,《防止賄賂條例》亦涵蓋其他形式的貪腐行為。第4條禁止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第5條禁止向公共機構的僱員提供利益,而第8條則針對立法會議員的賄賂行為。這些條文共同構成香港反賄賂法例的完整體系。廉政公署(ICAC)是負責調查這些刑事罪行的主要執法機構。企業必須了解這些法例,因為違反任何一條都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包括罰則及監禁。

第9條賄賂罪的具體行為

要構成第9條賄賂罪,必須證明以下幾個要素:首先,有人(提供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其次,該提供者意圖誘使代理人不誠實地行事,以違反其主事人的責任;第三,該代理人未經其主事人授權接受該利益。利益可以是金錢、禮物、貸款、職位、服務等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即使利益未被實際交付,只要提出或承諾提供,已可構成罪行。例如,一間供應商的銷售經理向客戶公司的採購經理承諾,若後者下單則給予回佣,這便可能觸犯第9條。

廉署調查程序的實務考量

當廉政公署懷疑有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時,會啟動調查程序。此程序通常包括收集證據、搜查處所、會見證人及拘捕疑犯。企業在面對廉署調查時,應立即尋求法律意見,並確保員工配合調查,但不可妨礙司法公正。廉署調查程序的透明度有限,因為調查過程一般不公開。企業應預先制定應對指引,包括指定專人負責與廉署溝通,以及保存相關文件記錄。廉署有權要求公司提供文件,而拒絕合作可能構成另一項刑事罪行。

商業機構反賄賂的合規策略

商業機構反賄賂合規的核心,是建立一套涵蓋政策、內部監控及培訓的體系。公司政策應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賄賂行為,並詳細說明員工在提供或接受利益時須遵守的程序。內部監控措施包括設立授權制度,確保所有商業交易均有適當的記錄及審批。例如,支付給第三方的佣金或費用,必須有清晰的商業理由及文件支持。定期培訓有助於提升員工對反賄賂法例的認識,並讓他們了解如何識別及舉報潛在的貪腐行為。

如何建立有效的反賄賂體系

一個有效的反賄賂體系應包含以下元素: - 公司政策:明文規定禁止賄賂,並涵蓋多種形式的利益(如禮物、款待、捐贈)。 - 內部監控:設立嚴格的財務審批程序,特別是在採購、銷售及合約管理方面。 - 培訓:所有員工,特別是銷售、採購及管理層,必須接受定期反賄賂培訓。 - 舉報機制:設立保密及不報復的舉報渠道,讓員工能夠安心報告可疑行為。 - 尽职调查:在與商業夥伴、代理或供應商建立關係前,進行盡職審查,以評估其合規風險。

這些合規程序不應被視為一次性工作,而須定期檢討及更新,以應對不斷變化的法規及商業環境。企業亦可考慮聘請外部專家進行合規審計,以確保體系的有效性。

合法辯護與主要罰則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提供了一些辯護理由。例如,若提供或接受利益的行為已獲得主事人的授權,則不構成犯罪。這筆利益必須是真實的、合法且開放的。此外,若利益是根據法律或慣例而提供(如節日禮物),亦可能構成辯護理由。違反第9條的最高罰則為罰款HK$500,000及監禁7年。對於商業機構而言,僱員的賄賂行為可能導致公司聲譽受損、失去商業機會,甚至面臨民事索償。因此,積極投資於反賄賂合規,遠比承受法律後果更具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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