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假及病假權益(第57章)
詳解《僱傭條例》下年假與病假的計算方法、工資支付及相關僱員權益。
香港年假及病假權益(第57章)
《僱傭條例》(第57章)為本港僱員訂明法定年假及病假權益,涵蓋年假計算方法、病假工資計算、累積機制及申領條件。本文分別闡述按年資累積的年假規則和病假積累機制,說明病假工資的計算標準(正常工資的4/5),以及申請病假所需的醫生證明。
年假及病假權益的適用範圍
《僱傭條例》(第57章)適用於所有按連續合約受僱的僱員。連續合約指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符合此條件的僱員,無論職位或行業,均享有法定年假及病假權益。兼職僱員如符合連續合約定義,同樣受該條例保障,但其年假及病假工資按實際工時比例計算。
獨資經營者、合夥人及《僱傭條例》訂明的家庭僱傭(如家務助理)另有適用條文,但本文不贅述。僱主應注意,僱員如未滿18歲,年假及病假權益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年假計算方法
年假日數按僱員的受僱年資計算,逐年遞增。法定最低年假日數如下:
| 受僱年資 | 法定年假日數 |
|---|---|
| 1年 | 7天 |
| 2年 | 7天 |
| 3年 | 8天 |
| 4年 | 9天 |
| 5年 | 10天 |
| 6年 | 11天 |
| 7年 | 12天 |
| 8年 | 13天 |
| 9年或以上 | 14天 |
年假計算方法以「按年資計算」為原則。僱員每服務滿12個月,即可享有對應年資級別的法定年假日數。年假工資應按僱員在該假期前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每日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為僱員在該假期前12個月內賺取的所有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實際工作日數。僱主須在年假開始後的首個發薪日或之前,向僱員支付年假工資。
連續合約年假的安排
年假須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的12個月內放取。僱主可指定放假期間,但須給予僱員不少於14天的書面通知。如雙方協議,通知期可縮短。年假不得以工資代替,除非僱傭合約終止時,僱員未放取的年假須以工資補償。補償金額按該僱員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乘以未放取的年假日數。
僱主如未經僱員同意而單方面以工資代替年假,即屬違反《僱傭條例》,可被罰款及命令支付補償。僱員在離職時,應核對其未放取年假日數是否已獲支付補償。
病假工資計算
合資格僱員在病假期間可獲支付病假工資,金額為正常工資的4/5。病假工資計算方法如下:
- 確認僱員在該病假前的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 將每日平均工資乘以4/5
- 按病假日數計算總額
病假工資支付安排為: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若僱員在同一日同時領取疾病津貼與其他津貼(如強積金權益),兩者合計不得超過該僱員正常工資的總額。如超出,僱主可將差額從病假工資中扣回。
積累病假天數
僱員每受僱滿1個月,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積累病假天數上限為120天。換言之,僱員服務滿60個月(5年)後,即達累積上限。若僱員在未達到120天累積限額之前已受僱滿5年,累積限額仍維持在120天,但僱員可繼續按每月2天累積,直至達到該限額。累積限額不可因僱員離職而喪失;僱員如轉職,新僱主須重新計算累積病假。
僱員須留意以下條件方能享有病假工資: - 連續病假不少於4天 - 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 - 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 - 已按規定通知僱主
如連續病假少於4天,僱員無權申領病假工資,但僱主可自願提供更優厚的福利。
醫生證明書及通知要求
僱員須在病假開始後儘快,或按僱主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提交醫生證明書。證明書須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列明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天數及原因。如僱員因工受傷,醫生證明書須指明該傷病與工作有關。
通知方面,僱員應在病假開始前或開始後的首個工作日通知僱主。若無法在當日通知,亦須在僱主指定的合理期限內補交。常見做法為僱員致電或發送訊息通知直屬主管。僱主不得無理拒絕接受遲交證明書。
支付安排及僱主責任
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或之前支付病假工資。若僱員在病假期間另獲其他收入(如僱傭合約終止時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主可從該等款項中扣除已支付的病假工資,惟扣除後不得使僱員處於不利位置。例如,遣散費計算時,僱主不得因已支付病假工資而減少遣散費總額。
《僱傭條例》(第57章)亦規定,僱主不得在僱員放取法定病假期間終止其僱傭合約,否則即屬違法,可被檢控及判處罰款。僱主如因僱員曾申領病假而歧視或解僱該僱員,僱員可向勞工處投訴或尋求法律意見。勞工處可向僱主發出警告或提出檢控;法院可命令僱主恢復僱員職位或支付補償。僱主應保存所有病假紀錄,包括醫生證明書及工資支付憑證,以便稅務局及勞工處查核。
資料來源
更多關於僱傭與薪酬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