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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分別

闡述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分別,包括各自的發放條件與計算方式。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分別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分別,關鍵在於觸發付款的原因。兩者均受《僱傭條例》(第57章)規管,但發放條件、計算基礎及稅務處理各有不同。僱員因裁員被解僱時可獲遣散費;因退休或被解僱但非因裁員原因,並符合指定年資要求時,則可獲長期服務金。同一段受僱期內,僱員不能同時收取兩者。

遣散費計算

遣散費的計算方法是:僱員的最後月薪(或最後全月工資)乘以服務年資(以年為單位)。具體公式因終止僱傭日期而異。

  • 2024年9月1日或之後終止合約:遣散費上限為 HK$500,000。計算公式為:(最後月薪 × 2/3) × 年資。或可選擇以僱員最後工作的 最後月薪 的 22,500 港元 為上限計算,即 (HK$22,500 × 2/3) × 年資。
  • 2024年8月31日或之前終止合約:遣散費上限為 HK$390,000。計算公式為:(最後月薪 × 2/3) × 年資,或以 (最後月薪 × 18,000 港元為上限) × 2/3 × 年資。

所有計算均需應用上限。僱員的服務年資必須基於 連續性合約,通常指連續受僱 24個月 或以上。

長期服務金計算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與遣散費大致相同,但適用的年資門檻較高。僱員必須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 5年 或以上,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僱員被解僱但非因裁員、僱員退休(年滿65歲),或僱員因健康理由辭職。

計算公式同樣為:(最後月薪 × 2/3) × 年資,上限亦為 HK$500,000(於2024年9月1日或之後終止合約適用)。僱主不能以 以僱代金(即代通知金)的方式支付長期服務金;通知期必須實際履行。

遣散費條件

支付遣散費的核心條件是裁員。根據《僱傭條例》,以下情況構成裁員:

  1. 僱主結束或打算結束業務。
  2. 僱主減少對僱員從事某類工作的需求。
  3. 業務搬遷或轉變導致僱員崗位不再存在。

此外,僱員必須根據 連續性合約 受僱不少於 24個月。若僱主在解僱僱員時,未事先通知或未支付代通知金,僱員仍可追討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條件

支付長期服務金的條件不包括裁員。合資格僱員須根據 連續性合約 受僱最少 5年,並屬於以下情況之一:

  • 被解僱:僱主解僱僱員,但解僱原因並非裁員或即時解僱(例如犯錯)。
  • 退休:僱員年滿65歲,並終止僱傭合約。
  • 辭職:僱員因健康理由(需提供醫生證明)辭職,且受僱不少於5年。

勞工處建議,僱主在支付長期服務金前,應先確認僱員符合所有條件,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稅務處理

兩者在稅務上的待遇相似。無論是遣散費還是長期服務金,僱主支付的款項均可在利得稅申報中申請扣除。對僱員而言,這筆款項通常屬於 免稅額 範圍,但需注意以下原則:

  • 若僱員在同一僱主服務期間,同時獲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兩者合計的免稅額上限為 HK$500,000(2024年9月1日後標準)。
  • 任何超出免稅額的部分,須繳納利得稅或其他相關稅項。

僱員應保留僱主發出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收據,以便日後向稅務局申報。

「以僱代金」對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影響

「以僱代金」指僱主以金錢代替僱員工作以完成通知期。這筆款項的處理方式,對兩者均至關重要:

  • 遣散費:若僱主選擇支付代通知金,而非實際履行通知期,則該筆代通知金的金額不會計入遣散費的計算中。遣散費的計算基礎僅基於最後實際工作的工資或最後月薪。
  • 長期服務金:情況與遣散費類似。若僱主支付代通知金,長期服務金的計算基礎不會包含該筆款項。僱主不能以代通知金直接代替長期服務金的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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