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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與侍產假法定權益詳解

詳解香港產假與侍產假的法定天數、薪酬資格及申請流程,保障僱員權益。

產假與侍產假法定權益詳解

香港的《僱傭條例》(第57章)為符合資格的在職女性及男性僱員分別訂明產假與侍產假的法定權益。本文闡明產假和侍產假的資格、天數、薪酬計算、通知要求及相關醫療證明,為僱主和僱員提供雙向指引。

產假天數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第12條,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不少於40星期的女性僱員,可享有連續14周的產假。此規定涵蓋所有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不論每星期工作時數多少。

產假分為產前假期及產後假期。僱員可在預計分娩日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前假,產後假則為分娩當日或之後的10至12星期。僱員可與僱主協商具體放假日期,但必須在分娩後立即開始產後假期。

若僱員在產假期間流產(懷孕24星期或以上),她仍可享有14周產假。若流產發生於懷孕24星期前,則視為患病,適用病假條款。

侍產假天數

男性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不少於40星期,並在嬰兒的預計分娩日期或實際出生日期前已通知僱主,可享有5天侍產假。

侍產假須在嬰兒的預計分娩日期或實際出生日期以外的連續5天內放取。僱員可選擇在嬰兒出生前的4星期內或出生後的14星期內放取該假期。若僱員選擇在嬰兒出生後放取,必須在14星期內完成。

產假薪酬

產假期間的薪酬由僱主支付。計算方法為:以僱員在產假開始前12個月內賺取的平均每日工資的4/5(即80%),乘以產假日數。

若僱員受僱未滿12個月,則以實際受僱期內賺取的工資計算。工資上限為每日HK$1,000,即產假薪酬每日最高為HK$800(HK$1,000的80%)。

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產假薪酬。若僱員因分娩而未能繼續工作,僱主無須支付超過14周產假後的薪酬。

侍產假薪酬

侍產假期間的薪酬同樣以僱員在侍產假開始前12個月內賺取的平均每日工資的4/5(80%)計算。每日工資上限亦為HK$1,000,因此每日侍產假薪酬最高為HK$800。

侍產假薪酬由僱主在正常發薪日支付。若僱員放取侍產假後離職,僱主無須支付未放取的侍產假期間的薪酬。

假期通知期

僱員在放取產假或侍產假前,必須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說明放假日期及證明懷孕或相關事實。

產假通知要求: - 若僱員選擇在預計分娩日期前放取產假,須在預產期前不少於7天通知僱主。 - 若因醫療原因須提前放產假,應盡快通知僱主並提供醫生證明書。 - 僱員須在分娩後7天內通知僱主實際分娩日期。

侍產假通知要求: - 僱員須在放取侍產假前不少於7天通知僱主。 - 若無法在7天前通知(例如因緊急情況),應在實際放取侍產假前盡快通知。

若僱員未能遵守通知要求,僱主可拒絕支付相關假期薪酬,但僱員仍可放取假期。

醫生證明書

僱員在放取產假或侍產假時,可能需要提交相關醫療證明以證明其資格。

產假醫療證明: - 醫生證明書須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證明預計分娩日期或實際分娩日期。 - 若僱員因懷孕相關疾病(如妊娠毒血症)而無法工作,須提交醫生證明書以供申請病假。

侍產假醫療證明: - 僱員須在嬰兒出生後提交證明文件(如醫院出生證明或醫生證明書),證明嬰兒已出生。 - 若僱員選擇在嬰兒出生前放取侍產假,則須提交預計分娩日期的醫生證明書。

產前檢查假

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不少於40星期的懷孕僱員,有權享有產前檢查假。僱主須准許僱員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每次檢查的工時上限為4小時。僱員須提前通知僱主並出示產前檢查預約證明。

產前檢查假若在正常工作日內進行,僱主須支付該段時間的正常工資。若檢查安排在休息日或公眾假期,則無須支付。

侍產假資格

男性僱員須符合以下資格方可享有5天侍產假: - 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不少於40星期。 - 在嬰兒的預計分娩日期或實際出生日期前已通知僱主。 - 已為嬰兒的父親,或與嬰兒的母親有婚姻關係(包括事實婚姻關係)。

若僱員的配偶在懷孕期間流產(懷孕24星期或以上),該僱員仍可享有侍產假。若流產發生於懷孕24星期前,則不適用。

連續合約

「連續合約」指僱員在同一僱主下連續受僱不少於4星期,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在計算是否連續受僱40星期時,應考慮該合約的連續性。若僱員在產假或侍產假期間被解僱,該假期仍可繼續,但僱主須支付相關薪酬。

遣散費影響

產假的放取可能影響遣散費的計算。遣散費是以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前的工資計算,而產假期間的收入(包括產假薪酬)應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因此,若僱員在產假期間被解僱,遣散費的計算應包括產假期間的收入。

若僱員在放取產假後離職,而該產假期間的收入未納入計算,僱員可向僱主追討差額。建議僱傭雙方在計算遣散費時,仔細審核產假期間的薪酬記錄。

僱主責任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僱主有以下責任: - 准許符合資格的僱員放取產假或侍產假,並支付相關薪酬。 - 保留僱員的產假申請記錄及醫生證明書,備稅務局查核。 - 不得因僱員放取產假或侍產假而解僱、減薪或歧視該僱員。違者最高可被罰款HK$100,000及監禁6個月。 - 在僱員產假期間,繼續支付強積金供款。

僱主應制定清晰的假期政策,確保僱員了解其權益及申請程序。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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