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Secretaries

強積金豁免資格及適用人士說明

解釋獲豁免參加強積金的資格條件及適用人士類別。

強積金豁免資格及適用人士說明

並非所有在香港工作的僱員或自僱人士都必須參加強積金(MPF)計劃。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法例訂明若干類別人士可獲豁免,無須作出強積金供款。僱主及僱員應清楚了解這些強積金豁免資格,以免錯誤處理入職安排或供款責任。

誰是 MPF 豁免人士?

MPF 豁免人士主要分為幾類:已參加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即「公積金計劃」)的僱員、獲法例豁免的特定行業僱員,以及符合短期僱傭條件的外來僱員。此外,部分自僱人士亦可因本身參與其他認可退休計劃而獲豁免。每類豁免人士的證明要求不同,僱主必須保留相關文件以備積金局查核。

強積金豁免條件

法例下的強積金豁免條件主要圍繞以下情況:

  • 已參加獲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註冊或獲豁免的退休計劃,其成員可以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必須向積金局證明該計劃符合豁免資格,並於計劃運作期間持續符合規定。
  • 公務員及補助學校教師:在政府任職的公務員,以及按公務員條款聘任的教師,因已參與法定退休計劃,無須參加強積金。
  • 家務僱員:受僱於私人住宅從事家務工作的僱員,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

如何申請豁免參加 MPF?

豁免參加 MPF並非自動生效,僱主或自僱人士須向受託人及積金局提交證明文件。僱主如欲為僱員申請豁免,應保留以下文件:

  • 職業退休計劃的註冊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副本
  • 僱員參加該計劃的成員證明
  • 如屬公務員,提供聘任合約或相關部門發出的僱傭證明

自僱人士如已參加獲認可的退休計劃,須提交該計劃的證明文件以及其自僱身分的證明(如商業登記證)。

海外僱員及海外退休計劃豁免

在香港工作但受僱於海外公司、與香港並沒有緊密聯繫的僱員,可能有機會獲得海外退休計劃豁免。法例訂明,以下情況的僱員可獲豁免:

  • 僱員受僱於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僱主,而該僱員本身已參加該地方的法定退休計劃
  • 僱員由海外僱主派駐香港工作,但其僱傭合約仍受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退休法律規管

申請此類豁免時,僱主須提供:

  • 僱員的僱傭合約副本,證明其受僱於海外實體
  • 該海外退休計劃的註冊或認可證明
  • 證明僱員在港工作期間仍為該海外計劃供款的紀錄

臨時僱員的豁免安排

臨時僱員在特定情況下亦可獲豁免。如果僱員在港受僱少於60天,且並非從事建造業或飲食業,則可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須保留該僱員的出入境紀錄或僱傭期限證明,以證明其在港工作時間不足60天。

自僱人士的豁免

自僱人士如本身已參加其他獲積金局認可的退休計劃,或根據法例不屬強積金制度的涵蓋範圍,可申請豁免。自僱人士須向受託人提交書面通知,並附以計劃證明及稅務局發出的自僱人士評稅通知書,以證明其自僱身分及已參與其他計劃。

所有豁免申請均須保留證明文件,以備積金局查核。如有疑問,建議向積金局或專業顧問查詢最新的豁免指引。

資料來源

更多關於常見問答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