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香港的年假權益
詳述《僱傭條例》下,按年資計算年假權益及年假薪酬的標準方法與注意事項。
香港僱傭條例下的年假權益計算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僱員在連續受僱同一僱主滿12個月後,即享有帶薪年假的權利。年假權益按僱員的服務年資遞增,首年可享7天年假,其後逐年增加,最高可達14天。此權利適用於所有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即連續受僱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
僱傭條例
《僱傭條例》(第57章)規管香港僱傭關係,涵蓋工資、假期、終止合約等事項。勞工處負責執行該條例。僱主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否則可能面臨檢控。
年假計算
年假日數按僱員的服務年資計算。受僱滿12個月可享7天年假;滿2年可享8天;滿3年可享9天;滿4年可享10天;滿5年可享11天;滿6年可享12天;滿7年可享13天;滿8年或以上可享14天。年假應在受僱滿12個月後的12個月內放取,僱主須提前14天通知僱員。
年資
年資是計算年假權益的基礎。僱員的服務年資從受僱首日起計算,包括試用期。若僱員在年假期間離職,其年假權益按已服務的月份比例計算。服務滿6個月的僱員,可獲相當於半年年假的薪酬。
終止合約
僱傭合約終止時,僱員有權獲得未放取年假的薪酬。計算方法為:未放取年假日數 × 每日平均工資。每日平均工資以終止合約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365天計算。僱員在受僱滿12個月前離職,則無權獲得年假薪酬,除非合約另有規定。
年假薪酬
年假薪酬應在年假期間正常支付,金額相等於僱員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基礎為假期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不包括未工作期間的款項。僱主須在年假開始前支付該薪酬,否則可能被視為違反《僱傭條例》。僱員在年假期間辭職,僱主仍須支付已放取年假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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