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Secretaries

香港僱傭法例下的遣散費權益

闡述香港僱員獲得遣散費的法定條件、計算方式及申請程序。

香港僱傭法例下的遣散費權益

香港遣散費權益的法定基礎

《僱傭條例》(第57章)規管香港的遣散費權益。僱員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有權向僱主收取一筆遣散費。這項權益的核心目的是在僱員因裁員(redundancy)而被解僱時,提供經濟補償。要獲得這項權益,僱員必須根據連續性合約(continuous contract)受僱不少於24個月。裁員的定義包括僱主結束業務、僱主停止在僱員受僱的地點經營業務,或僱主對該職位的需求已減少或預期會減少。

遣散費計算

遣散費計算的公式由《僱傭條例》訂明。計算基準是僱員的最後一個月全數工資(monthly wages)的2/3(即三分之二),乘以僱員的完整服務年數(complete year of service)。未足一年的服務期則按比例計算。然而,這項計算受法定上限(statutory cap)規限:僱主須支付的遣散費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終止僱傭的相關日期(relevant date)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乘以15年服務年資的金額。換句話說,即使僱員服務超過15年,遣散費的計算年資上限為15年。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與遣散費的關係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終止僱傭)是觸發遣散費權益的關鍵事件。遣散費僅在僱傭合約因裁員而被終止時才須支付。這包括僱主發出解僱通知、僱員在僱主違約下終止合約,或固定期限合約在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僱員的最後受僱日期(last day of employment)是計算服務年資和相關日期的基準點。

Redundancy Payment 的性質

Redundancy payment(遣散費)是一項法定補償,並非合約酬金。它與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不同:僱員不能就同一服務期同時收取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如果僱員同時符合兩者資格,僱主須支付兩者中金額較高的一項。遣散費的支付責任在終止僱傭後立即產生,僱主須在收到僱員的書面申索後兩個月內支付。

僱傭條例下的其他相關規定

《僱傭條例》(第57章)對遣散費的申索時限有明確規定。僱員必須在終止僱傭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申索遣散費。如僱主未能按時支付,僱員可向勞工處尋求協助或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此外,僱主在計算遣散費時,須扣除僱主在強積金計劃(mpf scheme)中為僱員所作的供款(但不包括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部分)。這項扣除安排確保僱員不會因同一服務期而獲得雙重補償。

MPF Scheme 對遣散費的影響

MPF scheme(強積金計劃)與遣散費有直接關聯。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計算須支付的遣散費時,可以從應付金額中抵銷(offset)其在強積金計劃中為僱員所作的僱主強制性供款部分(但不包括自願性供款)。這項抵銷安排適用於2000年12月1日或之後的服務期。僱員應注意,強積金權益的抵銷可能導致實際收到的遣散費金額低於按公式計算的金額。

資料來源

更多關於詞彙表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