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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MPF計劃的供款比率及管理須知

說明香港強積金MPF計劃的供款比率、管理責任及稅務安排。

強積金MPF計劃供款比率與管理辦法

強積金供款比率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的供款比率按僱員有關入息計算。僱主及僱員各自須按僱員有關入息的5%作出供款,合共為10%。供款設有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最低有關入息為每月HK$7,100,最高有關入息為每月HK$30,000。僱員有關入息低於最低水平時,僱員無須供款,但僱主仍須按該入息的5%供款。

僱主供款與僱員供款責任

僱主須在每個供款期(通常為每月)結束後10天內,向強積金信託人支付僱主及僱員的供款。僱員供款由僱主從僱員的入息中扣除。僱主須向僱員提供供款紀錄,並保存相關文件。未按時供款可被強積金管理局徵收附加費。

強積金管理與投資選擇

強積金計劃由核准受託人(強積金信託人)管理,負責處理供款、投資及支付累積權益。計劃成員可從計劃提供的投資選擇中,按個人風險承受能力分配供款。常見投資選擇包括混合資產基金、股票基金、債券基金及保證基金。計劃成員可每年調整投資組合一次。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豁免條款

部分僱員可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包括:受僱於同一僱主少於60日的僱員;家務僱員;以及已參加其他退休計劃(如公積金計劃)的僱員。自僱人士亦須參加強積金計劃,除非已獲豁免。豁免條款須向強積金管理局申請確認。

可扣稅額與稅務處理

強積金供款可享稅務扣減。僱主支付的強積金供款可作為經營開支在利得稅申報中扣減。僱員的強制性供款每年可享最高HK$18,000的薪俸稅扣減。自願性供款不適用於此扣稅安排。僱員須在報稅表(BIR60)中申報有關供款。

提取條件與累積權益

強積金累積權益一般須保存至計劃成員年滿65歲方可提取。在特定情況下可提早提取,包括: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權益轉付遺產繼承人)。計劃成員亦可在符合條件下,將累積權益轉移至另一強積金計劃。提取時須向強積金信託人提交申請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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