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對沖安排的取消
解析2025年5月生效的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及其對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影響。
取消強積金對沖2025年5月生效
《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已於立法會通過,取消強積金對沖的安排將於2025年5月1日正式生效。這項改革終止了僱主利用僱員的強積金供款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安排,直接影響香港所有僱主與僱員的權益計算方式。
取消對沖機制的背景
取消強積金對沖,是指僱主不再能夠從僱員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中,扣除應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在舊制度下,僱主為僱員作出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及其投資回報,可用作抵銷僱員離職時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新條例生效後,僱主須全數承擔這些法定補償,僱員的強積金權益則獲得保留。
強積金對沖2025年生效日期
取消對沖的生效日期定為2025年5月1日。凡是在該日期或之後發生的僱傭終止事件,均須按新規則處理。僱主應留意生效日期前的舊合同條款,若合同載有與新條例抵觸的對沖條文,該條文將視為無效。
過渡期安排
生效日期設有過渡期安排,適用於在2025年5月1日前已受僱的僱員。對於這些僱員,僱主在計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仍可就僱員在生效日期前的服務年期,按比例使用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權益進行對沖。此過渡安排以僱員的總服務年期為基準,按生效日期前後的服務年期比例計算。
遣散費計算的變更
在新的遣散費計算方式下,僱員在2025年5月1日後的服務年期所產生的遣散費,僱主不得再以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權益抵銷。遣散費的計算公式維持不變:僱員服務滿24個月後,如因裁員而遭解僱,僱主須支付遣散費。計算方法為:
(最後一個月工資 × 2/3)× 服務年資(以年計)
若僱員的月薪超過HK$22,500,則以HK$22,500為上限計算;服務年資上限為39年。僱主須注意,即使僱員的強積金戶口內有盈餘,亦不得再以此抵銷2025年5月1日後的遣散費部分。
長期服務金計算的變化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規則同樣受取消對沖影響。僱員連續受僱滿5年後,若非因裁員或犯嚴重過失而被解僱,或年滿65歲退休,僱主須支付長期服務金。計算公式為:
(最後一個月工資 × 2/3)× 服務年資(以年計)
同樣設有月薪上限HK$22,500及服務年資上限39年。過渡期內,僱主仍可就生效日期前的服務年期對沖長期服務金,但生效日期後的服務年期所產生的長期服務金必須全數由僱主負擔。
舊有MPF對沖安排的終止
舊有的MPF對沖安排是指僱主在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可以向強積金受託人申請提取僱員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權益,用以抵銷該補償。此安排過去一直受到批評,原因是僱員在離職時往往損失部分強積金儲蓄。新條例終止此安排後,僱員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權益將完全由僱員保留,僅僱主自願性供款部分仍可用作對沖。
僱主的財務責任變化
僱主的負擔在取消對沖後明顯增加。所有在2025年5月1日後發生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主須以公司資金直接支付。為紓緩僱主的現金流壓力,政府已設立「取消強積金對沖資助計劃」,為期25年。僱主在向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後,可申請資助,資助額按僱員的服務年期比例計算,逐步遞減。
《僱傭條例》第57章的相關條文
取消對沖的條文載於《僱傭條例》(第57章)第4部。該條例賦予僱員多項法定權益,包括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新修訂條文於2025年5月1日生效後,僱主須遵守更嚴格的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豁免或減輕支付補償的義務。僱主應查閱《僱傭條例》的最新版本,確保合規。
強積金計劃的影響
強積金計劃的運作亦須配合此改革。強積金受託人將更新行政系統,區分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的權益類別。僱員在查閱強積金權益時,將清楚看到哪些部分可用於對沖、哪些不可用。僱主在申請提取強積金權益抵銷補償時,須向受託人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僱主下一步行動建議
僱主應在2025年5月1日前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 檢視所有僱傭合同,更新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相關的條款
- 計算現有僱員的潛在補償責任,估算取消對沖後的額外負擔
- 設立專項儲備或保險安排,以應付未來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支出
- 了解政府的資助計劃申請程序,準備所需文件
- 向員工清晰溝通政策的變更及其對權益的影響
僱員權益的保障
取消強積金對沖後,僱員的強積金儲蓄將不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抵銷影響。僱員在離職時可同時獲得全數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權益,以及僱主支付的法定補償。此安排大幅提升了僱員的退休保障,減少了因失業而損失儲蓄的風險。
強積金對沖安排的歷史回顧
香港的強積金對沖安排自2000年強積金制度實施以來一直存在。對沖機制容許僱主以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實際上削弱了強積金作為退休儲蓄的功能。多年來,社會各界對取消對沖的呼聲不絕,最終在2022年通過修訂條例,訂於2025年5月生效。
常見問題
問:取消對沖是否適用於所有僱員? 答: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條例》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僱員,不論全職或兼職。
問:若僱員在2025年5月1日前受僱,其遣散費如何計算? 答:該僱員的總服務年期會劃分為兩部分。生效日期前的服務年期,僱主仍可對沖;生效日期後的服務年期,則不可對沖。
問:僱主可否要求僱員簽署協議放棄對沖權利? 答:不可。《僱傭條例》第70條規定,任何旨在豁免或減輕僱主法定責任的協議均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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