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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僱傭條例下關於僱員年假的法定規定

闡述《僱傭條例》下香港僱員的法定年假權益,包括按年資計算的天數、工資標準及假期安排規則。

香港年假規定員工法定要求

《僱傭條例》(第57章)將僱員的法定年假權利與其為同一僱主的連續服務年資掛鉤。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滿12個月,即享有逐年遞增的帶薪年假。以下說明年假天數、計算方法、工資基準及僱主安排假期的責任。

僱傭條例年假

《僱傭條例》第41A條訂明法定年假日數,按僱員的連續服務年資計算。僱員必須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滿12個月,方可享有首個年度的年假。年假日數隨年資遞增:

  • 第一年:7天
  • 第二年:7天
  • 第三年:8天
  • 第四年:9天
  • 第五年:10天
  • 第六年:11天
  • 第七年:12天
  • 第八年:13天
  • 第九年或以上:14天

僱員須連續受僱滿12個月方能開始累積法定年假。若僱員在工作滿12個月後離職,即使未放取相關年假,僱主須支付該年假工資作為補償。

連續年資

「連續年資」是計算法定年假的基礎。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即被視為連續受僱。一旦滿足此條件,年資從僱員受僱首日起累積計算。

年資中斷會影響年假權益。若僱員遭解僱時年資已累積滿12個月,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工資。勞工處對連續年資的認定有詳細指引,僱主不應擅自中斷年資計算。年資亦會影響其他權益,例如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

年假計算方法

年假以日為單位計算,不包括假日或休息日。僱主指定僱員放取年假時,須給予不少於14天的書面通知;若僱員同意,通知期可縮短。僱主應在日曆上標明年假期間,避免與公眾假期重疊。

僱員的未放取年假可累積至下一個假期年,但僱主必須在該假期年完結後12個月內安排僱員放取。若僱主未能安排,須支付該年假工資。

年假工資

年假工資的計算基準是「普通工資」,即僱員在假期期間可獲得的正常工資。《僱傭條例》規定,年假工資應相等於僱員在該年假期間如工作可賺取的工資。若僱員的工資按月計算,年假工資即每日平均工資。

若僱員在法定假期前被解僱,僱主須支付該假期年內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工資。計算公式為:該假期年內受僱日數÷365×該假期年應有年假日數。此規則確保僱員不會因被解僱而喪失累積的年假權益。

假期積累

法定年假不能無限積累。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在每個假期年完結後12個月內,安排僱員放取所有應得的年假。若僱主違反此規定,可能被檢控及罰款。僱主應預先規劃,確保工作安排不會阻礙僱員放取年假。

假期積累的規則亦應用於僱員離職時。若僱員在假期年內離職,僱主須計算截至離職日的應得年假,並以年假工資支付。此計算不受假期積累上限影響。

年假安排

僱主有責任安排年假的具體日期。年假可由僱主指定,但必須給予僱員不少於14天的書面通知。若僱員同意,通知期可縮短至少於14天。僱主應避免在法定假期期間強制僱員放年假,除非僱員同意。

勞工處建議僱主在僱傭合約中清楚列明年假政策,包括年假計算基準、通知期及未用年假處理方法。僱主若違反年假安排規定,僱員可向勞工處投訴。勞工處會調查並可能發出警告或檢控。僱主應保留年假記錄至少6個月,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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