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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盤人:在香港公司清盤程序中的角色與職責

介紹香港公司清盤人的角色、委任方式及其在處理公司資產和債務方面的核心職責。

清盤人 香港:法律地位與委任方式

清盤人是公司清盤程序的法定代表,負責處理公司資產及債務。其權力與職責受《公司條例》(第622章)規管。委任方式取決於清盤類別:自動清盤由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會議委任;強制清盤則由法院透過清盤令委任。法院亦可先委任臨時清盤人接管公司資產。

清盤程序 步驟

清盤程序因清盤類別而異。自動清盤由公司董事或股東啟動,通過特別決議後委任清盤人。強制清盤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交清盤呈請,法院頒布清盤令後,破產管理署或私人執業清盤人介入。兩者均須經過資產變現、分派債務及最終公司解散。

公司清盤 委任

委任清盤人時,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指定表格。自動清盤的清盤人須在委任後14天內刊登憲報公告。強制清盤中,破產管理署署長可擔任清盤人,或由法院委任私人執業會計師。清盤人須提交報告,說明公司財務狀況及清盤進度。

清盤人 職責

清盤人職責廣泛。他們接管公司資產及賬冊,變現資產以套取現金,審查債權人申索,並按法定優先次序分派債務。清盤人亦須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報告,調查公司董事有否不當行為,必要時向法院申請取消董事資格。完成所有分派後,清盤人申請解除責任及公司解散。

債務重組 區別

清盤終止公司營運,債務重組則旨在挽救公司。清盤人專注於變現資產及償還債務。債務重組透過與債權人協商,調整還款條款或進行債務轉換,讓公司繼續經營。清盤程序完成後公司解散,債務重組則保留公司法律實體。

破產管理署

破產管理署在強制清盤中扮演關鍵角色。該署人員可擔任清盤人,監督清盤程序合法進行,確保資產公平分派。清盤人須定期向破產管理署提交報告,說明資產變現進度及債務償還情況。破產管理署亦負責調查公司倒閉原因,並在適當時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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