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香港私隱法資料使用者
解釋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資料使用者」的定義及其法律責任。
香港私隱法資料使用者定義與責任
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資料使用者」是指獨自或聯同其他人控制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此定義涵蓋任何控制個人資料的實體,不論是公司、獨資經營者、合夥、社團或政府部門。香港私隱法資料使用者的責任始於決定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那一刻。
資料使用者定義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條將「資料使用者」(data user)界定為控制個人資料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這與「資料當事人」(data subject), , 即個人資料所屬的個人, , 有根本區別。資料使用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政府部門,只要其控制個人資料的處理活動。
個人資料保護
資料使用者必須遵守六項保障資料原則(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s),涵蓋個人資料的收集、準確性、保留、使用、保安及查閱。這些原則構成《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核心。違反原則可能導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發出執行通知。
PDPO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Cap. 486)是香港規管個人資料保護的主要法例。條例賦予資料當事人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的權利,並要求資料使用者回應查閱資料要求(access to personal data)。條例亦訂明直接促銷(direct marketing)的規定,資料使用者在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前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
資料當事人
資料當事人是指其個人資料被收集、持有或使用的個人。資料當事人擁有查閱資料要求權、改正資料權,以及限制資料使用的權利。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收集個人資料時或之前,告知資料當事人收集的目的、資料可能轉移的對象,以及資料當事人的權利。
收集個人資料
收集個人資料(collection of personal data)須符合保障資料原則第1原則:資料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收集目的須直接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有關,而收集的資料不得超乎實際需要。資料使用者須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說明用途及資料轉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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