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Secretaries

香港法例下公眾公司與私人公司的區別

闡述香港公眾公司的法律定義、與私人公司的區別及面向公眾籌資的規範。

香港公眾公司的定義與上市要求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公眾公司是指並非私人公司的任何公司。私人公司須在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禁止向公眾發售股份或債券,以及限制股份轉讓權。未能同時符合這三項條件的公司即屬公眾公司。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是香港最常見的公司類型。其公司章程必須載有三項限制:股東人數上限為50人(不包括僱員及前僱員)、禁止公眾認購任何股份或債券,以及董事有權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違反任何一項即喪失私人公司資格。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文件,訂明公司名稱、股本、股東權利及內部管理規則。公眾公司的章程不得包含私人公司所需的股份轉讓限制或禁止公開招股的條文。章程可透過特別決議修改,但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指定表格。

招股章程

公眾公司如擬向公眾發售股份或債券,須根據《公司條例》發出招股章程。招股章程必須載有足夠資料讓投資者作出知情決定,並須在發出前提交公司註冊處登記。私人公司不得發出招股章程。

股東人數

私人公司的股東人數上限為50人。公眾公司則無股東人數上限,可擁有大量股東。當私人公司的股東人數超過50人時,公司須轉為公眾公司,並遵守更嚴格的合規要求。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公眾公司如擬在聯交所上市,須遵守《上市規則》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監管規定。上市公司須披露財務報表、重大交易及關連交易,並須設立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董事會轄下委員會。公司秘書須具備指定專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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