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法定人數要求
解釋香港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的「法定人數」定義、最低要求及公司章程的影響。
法定人數:會議有效召開的最低出席要求
法定人數是公司會議有效召開的最低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的會議,其決議即屬無效。《公司條例》(第622章)規定,私人公司股東大會須有至少兩名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東方構成法定人數;董事會則通常需要至少兩名董事出席。公司章程可另作規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要求。
會議法定人數
會議法定人數取決於公司類別及會議性質。私人公司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有投票權的股東;公眾公司則為五名股東。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一般為兩名董事,但公司章程可訂明更高人數。若會議通知已發出但屆時未達法定人數,會議須延期至原定日期後七天內舉行,屆時出席的成員即構成法定人數。
股東會人數
股東會人數適用於周年大會及特別大會。私人公司若只有一名股東,該名股東即構成法定人數。公司秘書應在會議通知中清楚列明法定人數要求,並確保會議當日有足夠股東出席。股東會人數不足,會上通過的決議可能被質疑其法律效力。
董事會人數
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通常為兩名董事,但若公司章程規定須有特定人數,則從其規定。公司秘書應記錄每次董事會會議的出席情況,以證明會議符合法定人數要求。董事會人數不足,會議須延期,直至有足夠董事出席為止。
Quorum 香港
Quorum 香港的法律框架由《公司條例》(第622章)及公司章程共同規範。法定人數是會議有效性的基本條件,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均須遵守相關規定。公司應定期檢討公司章程,確保法定人數條款符合實際營運需要。
資料來源
更多關於詞彙表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