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Secretaries

香港公司註冊辦事處與公司秘書的法定要求

說明香港公司必須設有註冊辦事處及委任公司秘書的法律要求與具體規定。

是否需要註冊辦事處及公司秘書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每間香港公司必須設有註冊辦事處及委任公司秘書。這是兩項基本的法定合規責任,欠缺任何一項均可能導致公司被公司註冊處檢控,甚至從登記冊剔除。

註冊地址及公司秘書:法定要求

註冊地址及公司秘書是公司設立後須即時處理的兩個關鍵項目。註冊辦事處是公司接收所有法律文件及政府通訊的法定地址,而公司秘書則是公司與公司註冊處之間的合規橋樑。兩者缺一不可,違反規定可招致罰款及董事個人責任。

註冊辦事處規定

每間香港公司必須在香港境內設有一個註冊辦事處。該地址可以是商業大廈、工業大廈、服務式辦公室或住宅單位,但必須是真實可接收郵件的地址,不能是郵政信箱。

註冊辦事處的地址必須在以下文件載明: - 公司註冊證書(NNC1 或 NNC1G) - 商業登記證(由稅務局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發出) - 公司記錄及法定登記冊

如地址有任何變更,公司須在變更後的15天內向公司註冊處遞交 NR1 表格。逾期遞交可被罰款。

不使用註冊辦事處的後果: 政府文件、法庭傳票、稅務局的追討通知如無法送達,公司可能被視為未有履行法定義務,最終被公司註冊處從登記冊剔除(struck off)。

香港公司註冊地址

註冊辦事處的地址是公司對外的法定地址,與通訊地址不同。所有公司記錄(包括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公司秘書名冊、押記登記冊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必須備存於註冊辦事處,或另一個在香港境內的指定地點。如記錄存放於其他地點,公司須以 NR2 表格通知公司註冊處。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必須可供執法機構查閱,但並非公開查冊的文件。

公司秘書要求

每間香港公司必須委任至少一名公司秘書。公司秘書可以是: - 通常居住於香港的自然人(個人),或 - 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的法人團體(例如公司秘書服務公司)

一項重要限制: 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該董事不能同時兼任唯一的公司秘書。換句話說,單一董事公司必須另覓他人或機構擔任公司秘書。

變更公司秘書須遞交 ND2A 表格(委任或停任)或 ND2B 表格(更改詳情)。秘書辭任則須遞交 ND4 表格。

公司秘書職責

公司秘書的法定職責包括: - 確保公司按時遞交周年申報表(NAR1)及繳付登記費(私人公司按時繳費為 HK$105;逾期42天以上至3個月內為 HK$870,3至6個月內為 HK$1,740,6至9個月內為 HK$2,610,超過9個月為 HK$3,480) - 更新公司登記冊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 通知公司註冊處董事及秘書的變更 - 安排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會議,或透過書面決議處理業務 - 保存會計紀錄(須保存7年) - 處理稅務申報(例如利得稅報稅表 BIR51 及僱主報稅表 BIR56A)

如公司秘書是外判的服務提供者,該機構須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牌照,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規管。無牌經營可被罰款高達 HK$100,000 及監禁6個月。

不遵守的後果: 未能按時遞交法定文件或更新登記冊,公司及每名高級人員均可被檢控。持續違規可能導致公司被公司註冊處剔除,屆時公司資產歸政府所有,股東及董事難以追討。

公司應定期檢討註冊辦事處地址及公司秘書的委任情況,確保合規文件無誤。如有疑問,應諮詢持牌公司秘書服務提供者或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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