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R2 表格登記冊及紀錄存放地點通知書
說明 NR2 表格的用途,詳述如何通知公司註冊處法定登記冊及公司紀錄的存放地點。
NR2 表格:登記冊及紀錄存放地點通知書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每間香港公司必須備存若干法定登記冊及公司紀錄。這些紀錄一般應存放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若公司選擇將紀錄存放於註冊辦事處以外的地點,便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 NR2 表格,即登記冊及紀錄存放地點通知書,以通知處方有關存放地點的變更。
登記冊存放地點
NR2 表格的核心用途是通知公司註冊處,公司的法定登記冊及紀錄並非存放於註冊辦事處,而是存放於另一個「訂明地點」(prescribed place)。該訂明地點必須位於香港境內。常見的存放地點包括公司的會計師樓、公司秘書服務提供者的辦公室,或公司自設的其他辦公地址。提交 NR2 表格後,公眾可透過公司查冊查閱該存放地址。
公司紀錄存放地點
NR2 表格涵蓋的紀錄範圍廣泛,包括以下各項法定登記冊及文件:
- 成員登記冊(register of members)
- 董事登記冊(register of directors)
- 公司秘書登記冊
- 押記登記冊(register of charges)
-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
- 會議紀錄及決議書
- 會計紀錄(accounting records)
公司可選擇將全部或部分上述紀錄存放於同一訂明地點,並在 NR2 表格中清楚指明。
NR2 填寫
填寫 NR2 表格時,公司須提供以下資料:
- 公司名稱及公司編號
- 存放紀錄的地址(必須為香港境內的實際地址,不得使用郵政信箱)
- 所存放的紀錄類別(可選擇全部紀錄或指明特定登記冊)
- 簽署人資料(通常由董事或公司秘書簽署)
表格須以中文或英文填寫。若公司同時備存中英文名稱,應以公司註冊證書上的名稱為準。
公司註冊處 NR2
NR2 表格須提交至公司註冊處。提交方式有兩種:
- 電子提交:透過公司註冊處的 e-Services 網上服務平台(e-Services portal)提交。電子提交需使用有效的數碼簽署證書(如「智方便」或認可的電子證書)。
- 紙本提交:將已填妥及簽署的 NR2 表格,連同所需的費用(如有),親身遞交或郵寄至公司註冊處的辦事處。
提交後,公司註冊處會更新公司的公開紀錄。若存放地點其後再有變更,公司須再次提交新的 NR2 表格。
非註冊辦事處存放
選擇將紀錄存放於非註冊辦事處的公司,必須確保該地點符合以下條件:
- 位於香港境內
- 在辦公時間內可讓獲授權人士查閱
- 公司能隨時存取該等紀錄
若公司其後將紀錄遷回註冊辦事處,則無須提交 NR2 表格,但應確保註冊辦事處的地址在紀錄中為最新。若公司同時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則須提交 NR1 表格(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通知書),而非 NR2 表格。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特別規定
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香港公司均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登記冊必須存放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境內的另一訂明地點。若公司選擇將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存放於非註冊辦事處,則必須透過 NR2 表格通知公司註冊處。該登記冊不對公眾開放查閱,但執法機構可要求查閱。
提交時限及罰則
公司須在存放地點變更後的合理時間內提交 NR2 表格。雖然《公司條例》(第622章)未有明確規定提交 NR2 的具體時限,但公司應盡快提交,以確保公開紀錄準確。若公司未有備存或更新登記冊存放地點的紀錄,可能被視為違反法定責任,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如董事)可被罰款。
常見問題
問:NR2 表格是否需要繳費? 答:提交 NR2 表格本身一般無須繳付費用,但公司應查閱公司註冊處的最新收費表以作確認。
問:若公司秘書服務公司更改地址,應如何處理? 答:公司須提交新的 NR2 表格,通知公司註冊處紀錄的新存放地址。
問:NR2 表格與 NR1 表格有何分別? 答:NR1 表格用於通知註冊辦事處地址的變更;NR2 表格則用於通知法定登記冊及紀錄的存放地點(該地點可能與註冊辦事處不同)。兩者不可混淆。
參考資料
- 公司註冊處指定表格索引:https://www.cr.gov.hk/tc/forms/specified.htm
- 公司註冊處 e-Services 平台:https://www.eregistry.gov.hk/
- 《公司條例》(第622章)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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