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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寫放債人條例豁免申請表格11

放債人條例豁免申請表格11的填寫指南,包括資格、所需文件及提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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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債人條例豁免申請表格11填寫指南

在香港經營放債業務,原則上須向牌照法庭申請放債人牌照。《放債人條例》(第163章) 訂明若干類別人士或機構可獲豁免領牌,條件是向法庭提交豁免申請。放債人條例豁免申請表格11 是此目的而設的法定表格。本指南說明如何填寫及提交此表格,解釋資格、所需文件及提交法院的程序。

誰符合放債人條例豁免資格?

並非所有放債活動均須持有牌照。《放債人條例》(第163章) 第3條列明獲豁免的人士,主要包括:

  • 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認可的銀行。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 註冊的持牌法團,且其放債活動屬於受規管活動的一部分。
  •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 獲授權的保險人。
  •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註冊的強積金受託人。
  • 根據《借款條例》(第61章) 獲授權發行債券的法人。
  • 任何根據香港法律成立或註冊的法人團體,而其放債活動僅限於向其僱員提供貸款。

上述機構或人士可向法庭提交表格11以申請豁免令,正式確認其豁免地位。即使符合資格,申請人仍需向法庭證明其業務性質及放債活動屬於豁免範圍。

表格11放債人豁免的填寫要點

表格11是一份向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交的申請書。填寫時應注意以下各項:

  1. 申請人資料:準確填寫申請人的全名、註冊地址或主要營業地址。如申請人為公司,應提供公司註冊編號及商業登記證號碼。
  2. 豁免依據:清楚引述《放債人條例》(第163章) 中賦予豁免權的具體條文。例如,若申請人為認可銀行,應引述第3(1)(a)條。
  3. 業務描述:簡要說明申請人的業務性質,以及其放債活動如何符合豁免資格。避免冗長,但必須足以讓法庭判斷。
  4. 聲明及簽署:申請書須由申請人或其獲授權代表簽署。如申請人為公司,應由公司秘書或董事簽署,並蓋上公司印章(如適用)。

表格11須連同以下文件一併提交:

  • 申請人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如為公司)。
  • 商業登記證副本。
  • 證明申請人屬於豁免類別的相關牌照或註冊證明書副本(例如銀行牌照、保險授權書)。
  • 一份支持申請的誓章(affidavit),由申請人的董事、公司秘書或獲授權人員宣誓,確認申請書內容屬實。

放債人牌照豁免申請的提交程序

提交表格11及相關文件至法庭後,申請人須向法庭繳付訂明的申請費用。法庭會審查申請文件,並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資料或出席聆訊。若法庭信納申請人符合豁免資格,會發出豁免令。

重要提示:豁免令並非永久有效。法庭可在豁免令中施加條件,或日後應任何人的申請撤銷或更改豁免令。因此,獲豁免人士應持續確保其業務活動符合豁免條件。

Money Lender Exemption Form 11 的英文填寫指引

表格11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寫。許多金融機構及法人團體選擇以英文填寫。若以英文填寫,請注意以下幾點:

  • 申請人名稱須與公司註冊處記錄完全一致。
  • 引述條例時使用「Money Lenders Ordinance (Cap. 163)」。
  • 在「Grounds of Application」部分,清楚陳述申請人屬於哪一類「exempt person」。
  • 誓章(affidavit)須由申請人的「company secretary」或董事在律師或法庭人員面前宣誓。

提交英文表格時,所有證明文件如為中文,應附上經認證的英文翻譯。

所需證明文件及支持材料

提交表格11時,申請人必須一併提交以下文件,以證明其豁免資格:

  • 公司註冊證明書:證明申請人為香港註冊的法人團體。
  • 商業登記證:證明申請人已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 登記。
  • 相關監管機構牌照:例如銀行牌照、保險授權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牌照等。
  • 組織章程文件:證明申請人的業務範圍包括放債活動(如適用)。
  • 董事會決議:授權提交豁免申請及簽署相關文件。
  • 誓章:由申請人的董事或公司秘書宣誓,確認申請書及所有文件內容真實無誤。

所有文件須為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法庭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額外文件。

提交至法院的注意事項

表格11須提交至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具體取決於申請人的業務規模及案件性質。提交時應注意:

  • 申請人須向法庭登記處提交申請書正本及足夠數量的副本。
  • 繳付訂明的法庭費用。費用金額會不時調整,提交前應向法庭查詢最新收費。
  • 法庭會為申請編排案件編號及聆訊日期(如需要)。
  • 申請人應保留一份已蓋印的申請書副本作為記錄。

常見問題

問:提交表格11後,是否立即獲得豁免? 答:不是。豁免須待法庭發出豁免令後方為有效。在法庭作出決定前,申請人仍須遵守《放債人條例》的相關規定。

問:豁免申請被拒絕怎麼辦? 答:申請人可向法庭提出上訴,或考慮申請放債人牌照。建議諮詢熟悉放債人條例的律師。

問:豁免令是否適用於申請人的所有附屬公司? 答:一般情況下,豁免令僅適用於申請人本身。附屬公司須獨立提交申請,除非其業務活動完全由申請人主導且符合豁免條件。

問:豁免令有有效期嗎? 答:豁免令通常沒有固定有效期,但法庭可在豁免令中訂明條件或有效期。若申請人的狀況發生變化(例如失去相關牌照),豁免令可能失效。

免責聲明:本指南僅提供一般資訊,並非法律意見。申請人應就具體情況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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