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最低補足稅及支柱二全球規則
解析香港如何落實OECD支柱二全球最低稅率,涵蓋適用範圍與徵收機制。
支柱二與香港最低補足稅實施指引
全球稅務改革正進入新階段。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推動的支柱二規則,旨在確保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在其營運的每個稅務管轄區繳納至少15%的有效稅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已透過引入香港支柱二最低補足稅,將這套全球規則本地化。本文解釋這項新稅制的適用範圍、計算方法、申報要求,以及與現有利得稅制度的關係。
香港最低補足稅
香港最低補足稅是一項本地稅項,正式名稱為「合格國內最低補足稅」(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簡稱QDMTT)。這項稅收的設計目的是:當跨國企業集團在香港的成員實體其實際有效稅率低於15%時,香港稅務局有權徵收一筆補足稅,將該集團在香港的整體稅負提升至15%的水平。
這項稅收並非取代現有的利得稅,而是在利得稅之上運作。集團在香港繳納的利得稅、物業稅及印花稅等,均會計入其實際有效稅率的計算之中。如果這些稅項合計後的有效稅率已達到或超過15%,則無需繳納最低補足稅。只有在實際稅率低於15%時,差額部分才需要透過QDMTT補足。
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
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Global Anti-Base Erosion Rules,簡稱GloBE Rules)是OECD支柱二的核心內容。這套規則由兩條主要規則組成:收入納入規則(Income Inclusion Rule,簡稱IIR)和低稅支付規則(Undertaxed Payments Rule,簡稱UTPR)。
收入納入規則要求最終母公司將其低稅子公司(即在其他管轄區實際稅率低於15%的子公司)的利潤,納入其自身的應課稅收入中。低稅支付規則則是一項後備規則,當收入納入規則未能完全徵收補足稅時,容許其他管轄區對該集團的付款作出調整。
香港已承諾從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收入納入規則,並從2026年1月1日起實施低稅支付規則。然而,香港最低補足稅(QDMTT)的實施時間表與上述規則一致,從2025年1月1日起的課稅年度生效。
OECD支柱二
OECD支柱二規則的適用門檻為集團合併收入達到7.5億歐羅或以上。這個門檻與OECD的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門檻一致。因此,任何已需要提交國別報告的跨國企業集團,均應評估其是否受支柱二規則約束。
集團的合併收入應根據認可的財務會計準則(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計算。集團的成員實體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機構及常設機構。集團的結構、股權關係及控制權安排,均會影響哪些實體需要遵守規則。
香港稅務改革
引入支柱二規則標誌著香港稅務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香港一直奉行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即只對源自香港的利潤徵稅。支柱二規則則從全球角度出發,要求集團在每個營運地繳納至少15%的稅款。
這項改革對香港的影響深遠。一方面,它確保香港的稅務制度與國際標準接軌,避免被其他管轄區透過低稅支付規則對香港實體徵收補足稅。另一方面,它可能影響部分跨國企業集團的稅務規劃,尤其是那些在香港享有低稅負的集團。
香港政府已就實施支柱二規則進行公眾諮詢,並計劃透過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來引入相關條文。稅務局將負責執行這項新稅制,並會發布指引說明具體的計算方法及申報要求。
15%全球最低稅率
15%的全球最低稅率是支柱二規則的核心參數。這個稅率並非指集團的整體稅率,而是指集團在每個稅務管轄區的實際有效稅率。
實際有效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將集團在該管轄區的調整後利潤,除以集團在該管轄區的調整後稅項支出。調整後利潤是根據GloBE規則對財務會計利潤進行調整後得出的數字。調整後稅項支出則包括集團在該管轄區繳納的利得稅、預扣稅及其他相關稅項。
如果計算得出的實際有效稅率低於15%,集團需要繳納補足稅,補足稅的金額為(15% - 實際有效稅率)乘以調整後利潤。例如,如果集團在香港的實際有效稅率為12%,調整後利潤為HK$1億,則補足稅為(15% - 12%)× HK$1億 = HK$300萬。
申報與合規要求
受支柱二規則約束的跨國企業集團,需要向稅務局提交GloBE資訊申報表(GloBE Information Return)。這份申報表包含集團的結構、成員實體資料、實際有效稅率計算、補足稅計算等詳細資訊。
稅務局已宣布,從2025-26課稅年度起,受影響的集團成員實體必須透過電子方式提交利得稅報稅表及相關文件。電子申報需使用Business Tax Portal或Tax Representative Portal,並以iXBRL格式標記財務報表及稅項計算表。
集團應盡早建立內部數據收集及計算系統,以確保能夠準時提交準確的申報表。稅務局可能會對未能按時提交申報表或提供虛假資料的納稅人施加罰款。
與現有利得稅的關係
香港最低補足稅與現有利得稅制度並行運作。集團仍需按照現行規定提交利得稅報稅表(BIR51或BIR52),並繳納按兩級制稅率計算的利得稅(首HK$200萬利潤按8.25%徵稅,其餘按16.5%徵稅)。
最低補足稅是在利得稅之外額外徵收的稅項。集團在計算實際有效稅率時,已繳納的利得稅會被計入稅項支出中。因此,如果集團的利得稅負已達到或超過15%的門檻,則無需繳納最低補足稅。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兩級制利得稅率(8.25%及16.5%)與15%的全球最低稅率並無直接關係。兩級制稅率是香港本地稅務政策的一部分,而15%是全球規則的統一門檻。集團的實際有效稅率取決於其利潤結構、稅務優惠及免稅項目等因素。
下一步行動
受影響的跨國企業集團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評估適用範圍:確認集團的合併收入是否達到7.5億歐羅門檻。
- 識別成員實體:列出集團在香港的所有成員實體,包括子公司、分支機構及常設機構。
- 計算實際有效稅率:根據GloBE規則計算集團在香港的實際有效稅率。
- 建立申報系統:確保集團的財務及稅務系統能夠收集所需數據,並以iXBRL格式提交申報表。
- 諮詢專業意見:由於支柱二規則複雜,建議諮詢稅務顧問或會計師事務所。
稅務局將在未來發布更詳細的指引及實施細則。集團應密切留意稅務局的公告,以確保能夠準時履行合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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