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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立香港公司清盤的償債能力聲明書

詳解香港公司清盤時簽立償債能力聲明書的法律要求、程序及董事的法律責任。

償債能力聲明書簽立指引

償債能力聲明書是香港公司自願清盤程序中一份關鍵法律文件。董事在簽立該聲明前,必須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全面審查,確保公司能夠在清盤開始後的12個月內全數償還債務。這項責任直接影響清盤程序的合法性及董事個人法律風險。

清盤程序中的償債能力聲明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62條,公司如擬進行成員自願清盤,董事必須簽立償債能力聲明書。該聲明須在通過清盤決議前的5星期內簽立,並須連同公司最近期的財務報表一併提交。清盤人須在獲得該聲明後方可開始資產變現及債務償還工作。

董事責任

董事在簽立償債能力聲明時,須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 對公司資產進行合理估值,包括流動資產及固定資產的變現價值
  • 確認公司所有已知及或然負債,包括未到期債務
  • 確保公司在清盤開始後12個月內有足夠現金流償還全部債務
  • 如無合理理由而簽立虛假聲明,董事可能被檢控及須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公司解散與清盤人角色

清盤人獲委任後,須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公司解散事宜。清盤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 接管公司資產及賬冊紀錄
  • 變現資產並按法定順序分配予債權人
  • 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最終報告及帳目
  • 在完成清盤後申請公司解散

公司條例相關規定

《公司條例》(第622章)對償債能力聲明書的格式及內容有明確規定。聲明書須載明:

  • 公司名稱及編號
  • 董事全名及簽署
  • 作出聲明的日期
  • 對公司償債能力的具體陳述

如公司未能符合償債能力要求,則須轉為債權人自願清盤,由債權人主導清盤程序,董事的自主權將大幅減少。

債務重組替代方案

對於未能滿足償債能力聲明條件的公司,可考慮債務重組作為替代方案。債務重組可透過以下方式進行:

  • 與債權人協商延期還款或減免部分債務
  • 申請法院命令進行債務償還安排
  • 委任臨時清盤人協助重組

選擇債務重組可避免清盤呈請及強制清盤,為公司爭取時間恢復營運能力。董事應在簽立償債能力聲明前,充分評估公司財務狀況,必要時諮詢專業清盤人或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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