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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成員自動清盤

說明香港公司進行成員自動清盤(MVL)的條件、法律程序、清盤人職責及公司解散的最終步驟。

成員自動清盤的適用條件

成員自動清盤(Members' Voluntary Liquidation,簡稱MVL)是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為有償還能力公司設立的清盤程序。公司進行成員自動清盤前,必須符合一項核心條件:公司有能力在清盤開始後12個月內償還全部債務。這項條件透過董事簽署的償債能力聲明(declaration of solvency)來證明。

MVL

MVL是「members' voluntary liquidation」的縮寫,中文稱為成員自動清盤。與強制清盤不同,MVL由公司股東主動發起,而非由債權人或法院命令啟動。MVL只適用於有償還能力的公司,清盤人(liquidator)的職責是將資產變現並分配給股東,而非處理資不抵債的情況。

自動清盤

自動清盤指公司透過內部決議而非法院命令進入清盤程序。在MVL中,股東通過特別決議(special resolution)決定公司自願解散。該決議須在股東大會上獲得不少於75%的投票權支持,並在通過後15天內向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Registry)提交決議通知書(notice of resolution)。

清盤程序

MVL的清盤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 償債能力聲明:董事須在通過清盤決議前的5個星期內,簽署法定聲明,確認公司有能力在12個月內清償全部債務。該聲明須附有公司最新的資產負債表。

  2. 股東特別決議:股東通過特別決議批准公司清盤。

  3. 委任清盤人:股東在決議中委任一名或多名清盤人,負責處理資產變現、償還債權人(creditor's claim)及分配剩餘資產(distribution of assets)。

  4. 刊登憲報公告:清盤人須在憲報(Gazette)刊登清盤公告,通知公眾及債權人。

  5. 資產分配:清盤人將公司資產變現,先償還所有債務,然後將剩餘資產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6. 最終會議及解散:清盤人召開最終會議,提交清盤帳目報告。會議後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最終報告,公司正式解散(striking off)。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MVL的最終階段。清盤人完成資產分配後,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最終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公司註冊處在核實所有文件無誤後,會將公司從登記冊中剔除,公司正式解散。解散後,公司不再具有法律人格,不得繼續經營業務。

清盤人

清盤人在MVL中扮演關鍵角色,負責監督整個清盤程序。清盤人必須是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註冊的執業會計師或律師。清盤人的職責包括:接管公司資產、審查公司帳目、償還債務、分配剩餘資產,以及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法定文件。清盤人須確保清盤程序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的規定,否則可能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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