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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香港的應評稅利潤?

詳述香港應評稅利潤的計算方法,包括會計利潤的稅務調整、可扣稅開支及暫繳稅處理。

香港應評稅利潤計算及可扣稅開支

從會計利潤到應評稅利潤:基本概念

香港的利得稅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僅對源自或產生自香港的利潤課稅。計算應評稅利潤的起點,並非公司的現金流或銀行結餘,而是經審計的會計利潤(即損益表上的稅前利潤)。然而,會計利潤是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稅務上則受《稅務條例》(第112章)規管,兩者對收入和開支的確認時點及性質有根本差異。因此,香港應評稅利潤計算的核心工作,是將會計利潤調整為稅務上認可的應評稅利潤。

這項調整工作通常由執業會計師或稅務顧問在利得稅報稅表(BIR51)的稅務計算表中完成。調整的邏輯是:會計利潤中已扣除的某些開支,稅務上不允許扣除,必須加回;會計上未扣除的某些項目(如資本免稅額),稅務上則允許扣除。最終得出的數字,就是應課利得稅的應評稅利潤。

會計利潤調整

會計利潤與應評稅利潤之間的差異,主要來自《稅務條例》第17條列明的不可扣稅開支,以及第16條准許的扣除項目。常見的調整項目包括:

  • 會計折舊與稅務折舊:會計折舊是根據資產的估計可使用年期攤分成本,稅務上不接納。會計利潤中扣除的折舊必須全數加回。取而代之的是稅務上的「資本免稅額」(capital allowance),包括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免稅額、商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復修免稅額,以及機器及設備的免稅額。資本免稅額按《稅務條例》第37至39B條計算,而非按會計政策。

  • 不可扣稅開支:第17條明確禁止扣除的項目包括:家庭或私人性質的開支、資本性質的開支(會計折舊已加回,但其他資本支出如資產出售虧損亦須調整)、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的開支,以及罰款和罰金。此外,捐贈(除非符合認可慈善捐款的條件)及某些招待費亦不可扣除。

  • 非應課稅收入:某些會計收入在稅務上不屬應評稅利潤,例如來自香港境外的利潤(如能證明並獲稅務局接納)、已課稅的股息收入(在兩級制利得稅率下,股息收入通常不課稅),以及出售資本資產的收益(除非屬貿易性質)。

  • 未實現收益及虧損:會計上按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收益或匯兌差額,稅務上通常以 realised 原則處理,因此未實現收益須剔除,未實現虧損須加回。

調整的結果是「經調整的應評稅利潤」(adjusted assessable profits),這是計算利得稅的直接基礎。

可扣稅開支

《稅務條例》第16條准許扣除「在產生應評稅利潤的過程中」所招致的一切開支及費用。這是一條廣泛的條文,但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 開支必須完全及純粹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
  • 開支不得屬資本性質。
  • 開支必須在課稅年度的基期(basis period)內實際發生。

常見的可扣稅開支包括:員工薪金、強積金供款、租金、水電費、辦公室開支、專業費用(核數費、法律費用)、廣告及推廣開支、銀行費用、保險費、利息支出(須符合第16(1)(d)條的特定條件),以及認可慈善捐款(上限為應評稅利潤的35%)。

值得注意的是,董事袍金(directors' fees)原則上可扣除,但稅務局會審視其是否與公司業務相關及金額是否合理。公司秘書費用同樣可扣除,前提是該秘書的服務確實用於產生應評稅利潤。

稅務折舊及資本免稅額

資本免稅額是稅務上替代會計折舊的機制。計算分為兩類:

  • 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每年獲4%的免稅額(初始免稅額20%已於2004-05課稅年度後取消)。出售時可能產生結餘課稅(balancing charge)或結餘免稅額(balancing allowance),以調整之前年度已獲得的免稅額。

  • 機器及設備:每年按遞減餘額法計算免稅額。不同類別的資產有不同折舊率,例如電腦設備及軟件可獲100%的即時免稅額(在購入年度全數扣除)。其他資產一般按10%、20%或30%的遞減率計算。出售資產時,出售收入與資產的稅務結餘價值(tax written down value)比較,差額為結餘課稅或結餘免稅額。

資本免稅額的計算必須在利得稅計算表中獨立列出,並從經調整的應評稅利潤中扣除。

暫繳稅計算

香港的利得稅採用暫繳稅制度。每個課稅年度(year of assessment),納稅人須繳納兩期稅款:第一期為暫繳稅(provisional tax),基於上一年度的應評稅利潤估算;第二期為最終評稅,按實際利潤計算,並扣除已繳的暫繳稅。

暫繳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 課稅年度2025/26的暫繳稅,是根據2024/25年度的應評稅利潤計算。
  • 如果2025/26年度的實際利潤預計會低於2024/25年度,納稅人可申請暫繳稅「暫緩」(holdover),但須在繳稅到期日前28天或評稅通知書發出後14天內(以較遲者為準)提交書面申請。

暫繳稅的金額等於上一年度應評稅利潤乘以適用稅率(兩級制下,首HK$2,000,000為8.25%,其餘為16.5%)。如果公司預計利潤大幅下降,應及早諮詢稅務顧問,評估申請暫緩的可行性。

稅務虧損結轉

如果經調整的應評稅利潤為負數(即出現稅務虧損),該虧損可無限期結轉(carried forward),用以抵銷同一業務在未來年度的應評稅利潤。香港沒有集團虧損寬免(group loss relief)或合併申報制度,每家公司的虧損只能由該公司自身使用。

虧損結轉的條件是:虧損必須來自同一業務。如果公司停止原有業務並轉營新業務,舊虧損可能無法用於抵銷新業務的利潤。此外,公司所有權或業務性質的重大變更,亦可能影響虧損結轉的有效性。

稅務虧損在利得稅計算表中以負數表示,並在未來年度的計算中逐年扣減,直至全數抵銷為止。虧損結轉無須向稅務局申請,只需在每年的BIR51報稅表中申報即可。

總結

香港應評稅利潤計算的核心,是理解會計利潤與稅務利潤的差異,並正確應用《稅務條例》的扣除及免稅規定。從會計利潤出發,加回不可扣稅的會計折舊及其他非稅務開支,扣除資本免稅額及可扣稅開支,最終得出應評稅利潤。暫繳稅及虧損結轉的處理,則影響公司的現金流規劃及長期稅務負擔。建議公司在編製利得稅計算表時,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顧問,以確保符合稅務局的要求並合法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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