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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 BIRS15 表格申報合資格附帶權益稅務

介紹 BIRS15 表格,說明合資格附帶權益的稅務優惠及申報程序。

BIRS15 表格:合資格附帶權益稅務優惠

BIRS15 表格是投資經理向稅務局申報合資格附帶權益稅務優惠的專用 supplementary form,用以申請按優惠稅率課稅。合資格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是私募基金或其他合資格投資基金的投資經理,在達到指定回報門檻後獲取的利潤分成,其收益可按《稅務條例》特定條文享有稅務寬減。本文闡述 BIRS15 表格的目的、合資格附帶權益的稅務優惠機制、申請資格,以及正確填寫表格以享受稅務减免的方法。

附帶權益稅務優惠機制

香港的附帶權益稅務優惠架構載於《稅務條例》。在此制度下,合資格附帶權益的應評稅利潤按0%的利得稅率課稅,而非適用於一般利得稅的兩級制稅率(8.25%及16.5%)。投資經理必須通過資格審查,並在每年提交利得稅報稅表時附上 BIRS15 表格,申報該等收益的詳情及稅務計算。

此優惠機制旨在吸引私募基金及相關投資管理業務落戶香港。稅務優惠僅適用於源自合資格投資基金的附帶權益,且該基金必須符合《稅務條例》所訂明的條件。投資經理若未能正確申報,可能喪失稅務寬減資格,並須按一般稅率繳稅。

BIRS15 填寫方法

BIRS15 表格是利得稅報稅表(BIR51或BIR52)的附加文件,須與主表一併提交。填寫時應注意以下各項:

  1. 基本資料:填寫投資經理的名稱、商業登記號碼及稅務局檔案編號。
  2. 合資格附帶權益詳情:列明每個合資格投資基金的名稱、基金類別及附帶權益金額。
  3. 稅務計算:按《稅務條例》規定計算應課稅收益,並列明所適用的稅率。
  4. 資格審查:確認附帶權益符合「合資格附帶權益」的法定條件,包括基金的認可類別及投資經理的營運地點。

表格須以英文或中文填寫,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基金協議副本、利潤分拆計算表)。稅務局接受電子提交,透過 Business Tax Portal 上傳 iXBRL 格式的檔案。

Carried Interest 稅務處理

Carried Interest(附帶權益)在稅務上被視為投資經理的營業收入,而非薪俸稅下的僱員薪酬。因此,相關稅務優惠適用於利得稅範疇,而非薪俸稅。投資經理須確保其收取的附帶權益符合以下條件方能獲得優惠稅率:

  • 該附帶權益來自合資格投資基金,且基金主要投資於私人公司(非上市證券)。
  • 投資經理在香港進行基金管理活動,並在港維持足夠的經濟實質。
  • 附帶權益的計算基準符合行業慣例,通常基於基金的整體回報。

如附帶權益部分被視為向投資經理的僱員支付的薪俸,則該部分須按薪俸稅課稅,不能透過 BIRS15 表格申請優惠。投資經理應與稅務顧問釐清收益分類。

合資格附帶權益條件

要符合「合資格附帶權益」的定義,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 基金類型:投資基金必須為私募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或其他符合稅務局指引的合資格投資基金。該基金須主要投資於私人公司或未上市企業。
  • 投資經理:收取附帶權益的實體必須是合資格投資經理,即該實體在香港經營基金管理業務,並持有所需牌照(如適用)。
  • 回報門檻:附帶權益僅在基金回報超過預設門檻(hurdle rate)後方可產生。該門檻須在基金協議中明確訂明。
  • 經濟實質:投資經理須在香港進行核心投資管理活動,包括決策、風險管理及監控基金表現。

稅務局有權要求投資經理提供額外文件以核實資格。如未能通過審查,BIRS15 表格的申報可能被拒絕,並須補繳稅款及附加費。

稅務局 Supplementary Form 的角色

BIRS15 是一種 supplementary form,其功能是補充利得稅報稅表的不足。稅務局要求投資經理使用此表格申報合資格附帶權益的詳情,以便進行資格審查及稅務計算。沒有填寫 BIRS15 的申報將被視為未完成,稅務局不會自動給予稅務優惠。

該表格的設計與其他 supplementary form(如S1至S18系列)類似,但專注於附帶權益的稅務處理。投資經理應確保表格資料與利得稅報稅表一致,避免申報錯誤。

合資格附帶權益稅務計算

稅務計算方面,合資格附帶權益的應評稅利潤按0%稅率課稅。然而,投資經理仍須在 BIRS15 表格中申報以下資料:

  • 附帶權益總額
  • 相關的合資格開支(例如基金管理費用、法律及顧問費用)
  • 應評稅利潤淨額
  • 所適用的稅務寬減金額

如附帶權益部分來自非合資格基金,該部分須按一般利得稅率(兩級制稅率)課稅。投資經理應分開計算,並在 BIRS15 表格中清楚劃分合資格及非合資格部分。

投資經理申報責任

投資經理須每年在提交利得稅報稅表時附上 BIRS15 表格。即使該年度並無收取附帶權益,若投資經理經營合資格基金業務,仍須在報稅表中說明,並可選擇提交空白的 BIRS15 表格以作備案。

此外,投資經理應保存以下文件至少7年: - 基金協議及修訂文件 - 附帶權益分派計算表 - 香港基金管理活動的記錄(如會議記錄、決策文件) - 稅務計算工作底稿

稅務局有權在評稅期限內提出查詢,投資經理未能提供足夠文件可能導致稅務優惠被撤回。

常見問題解答

問:BIRS15 表格是否每年都需要提交?
答:是的。只要投資經理持有合資格附帶權益,並在該課稅年度申報利得稅,便須提交 BIRS15 表格。如無任何附帶權益,可選擇不提交,但應在報稅表中說明。

問:BIRS15 表格可否後補提交?
答:不可以。BIRS15 表格必須與利得稅報稅表一併提交。後補提交可能不被接納,投資經理須在限期前完成申報。

問:如果合資格附帶權益的稅務優惠被拒絕,應如何處理?
答:稅務局會發出評稅通知書說明拒絕原因。投資經理可在1個月內提出反對,並提交補充文件。建議在提交 BIRS15 前先諮詢稅務專業意見。

查閱官方資源

BIRS15 表格最新版本及填寫指引,請瀏覽稅務局網站:https://www.ird.gov.hk/eng/paf/bus.htm。該網頁提供表格下載、說明書及常見問題。所有資料以稅務局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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