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寫放債人牌照個人支持陳述書表格4
放債人牌照個人支持陳述書表格4的填寫指南,包括個人資料、財務狀況及適當性聲明。
放債人牌照個人支持陳述書表格4:個人申請人填寫指南
放債人牌照個人支持陳述書表格4(Form 4)是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提交的法定文件,由個人申請人向牌照法庭(Licensing Authority)提交,以支持其放債人牌照申請。本頁指導個人申請人如何填寫表格4,詳述所需提供的個人資料、財務狀況及適當性聲明,以支持其放債人牌照申請。
放債人牌照申請人表格4
表格4是個人申請人專用的支持陳述書。與公司申請人不同,個人申請人須以自身名義提交此表格,並直接向牌照法庭證明其為適當人選(fit and proper person)。表格4的核心功能是讓申請人陳述其個人背景、財務狀況及刑事紀錄(如適用),以便牌照法庭評估其是否適合持有放債人牌照。
Form 4 Money Lender Personal Statement
Form 4, officially titled "Supporting Statement in Support of an Application for a Money Lender's Licence - Individual Applicant", is the personal statement required under the Money Lenders Ordinance (Cap. 163). It must be completed in English or Chinese and submitted together with the application form (Form 1)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The Licensing Authority, which is a magistrate sitting in the District Court, reviews the statement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applicant is fit and proper to operate a money lending business.
個人放債人牌照申請所需個人資料
表格4第一部分要求申請人提供完整的個人資料,包括: - 全名(與身份證或護照一致) - 香港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 住址及通訊地址 - 聯絡電話及電郵地址 - 職業及僱主名稱(如適用) - 過去十年內曾居住的國家或地區
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寫所有欄目。牌照法庭有權要求申請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核實。任何虛假陳述可能導致申請被拒,甚至構成刑事罪行。
Money Lender Licence Personal Form 財務狀況聲明
表格4第二部分要求申請人披露其財務狀況。個人申請人須提供: - 資產詳情,包括銀行存款、物業、股票及其他投資 - 負債詳情,包括按揭、貸款及信用卡結欠 - 過去三年的收入來源及金額 - 每月開支概況
牌照法庭會評估申請人的財務穩健性(financial standing),以確保其具備足夠資金經營放債業務,且不會因財務壓力而從事不當行為。申請人應附上銀行結單、稅單(如BIR60或BIR51)及物業證明等支持文件。
適當性聲明及刑事紀錄申報
表格4第三部分為適當性聲明(fit and proper declaration)。申請人須申報: - 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定罪(criminal record) - 是否曾破產(bankruptcy)或與債權人達成債務重組安排 - 是否曾被撤銷任何牌照或專業資格 - 是否曾涉及任何民事訴訟或仲裁
如申請人有刑事紀錄,須提供詳細資料,包括定罪日期、法庭名稱、罪行性質及刑罰。牌照法庭會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的規定,考慮該紀錄是否影響申請人作為放債人的適當性。一般來說,涉及欺詐、不誠實或暴力罪行的申請人較難獲批牌照。
支持文件清單
提交表格4時,個人申請人須一併提交以下支持文件(supporting documents): - 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 - 住址證明(如水費單或銀行月結單) - 財務證明(銀行結單、稅單、物業證明) - 刑事紀錄證明(如適用,可向警務處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 破產紀錄查冊(如適用,可向破產管理署查冊) - 商業登記證(如申請人已註冊業務)
所有文件須為核證真實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如文件非英文或中文,須附上經認證的翻譯本。
填寫表格4的常見錯誤
個人申請人填寫表格4時常犯以下錯誤: - 漏填住址或聯絡資料,導致牌照法庭無法聯絡申請人 - 未申報所有刑事紀錄,即使已過時效或已獲赦免 - 財務資料不完整,例如未列出所有銀行戶口或投資 - 未附上所有要求的支持文件 - 簽署不當,例如未在見證人面前簽署
建議申請人在提交前由公司秘書(company secretary)或專業顧問審閱表格,以確保資料完整及準確。
牌照法庭的審批程序
提交表格4及相關文件後,牌照法庭會進行審查。法庭可能要求申請人出席聆訊,親自解釋其申請。審批時間一般為兩至三個月,但如申請人背景複雜或文件不齊全,可能需時更長。申請人應保留所有提交文件的副本,以備法庭查詢。
表格4的更新及變更
如申請人在提交表格4後,其個人資料或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更(例如更換住址、破產或涉及訴訟),須立即以書面通知牌照法庭。未能通知可能導致牌照申請被拒或已獲發的牌照被撤銷。
相關法例及資源
- 《放債人條例》(第163章):規範放債人牌照申請及經營
- 公司註冊處:https://www.cr.gov.hk/tc/home/index.htm
- 破產管理署:https://www.oro.gov.hk
- 稅務局:https://www.ird.gov.hk
如對填寫表格4有疑問,建議諮詢熟悉放債人牌照申請的律師或專業顧問。
資料來源
更多關於牌照與許可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