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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條例下如何定義政治人物

闡述香港反洗錢合規指引下「政治人物」(PEP)的定義及審查要求。

香港反洗錢合規中的政治人物定義

政治人物 定義

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簡稱《反洗錢條例》)將政治人物(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簡稱PEP)定義為在本地或海外擔任重要公職的人士,以及國際組織的成員。這個定義是客戶盡職審查程序的關鍵起點,直接決定金融機構及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牌照持有人必須採取的風險評估及加強審查措施。

PEP 香港

香港的反洗錢框架將政治人物分為三大類別:本地政治人物、海外政治人物及國際組織成員。本地政治人物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人員及政府高級行政人員。海外政治人物則指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擔任類似職位的人士。國際組織成員涵蓋聯合國、世界銀行等機構的高層人員。

反洗錢 政治人物

《反洗錢條例》(第615章)規定,金融機構及TCSP牌照持有人必須在建立業務關係時識別客戶是否為政治人物。這項責任不僅適用於客戶本人,更延伸至其實益擁有人。公司註冊處、金管局、證監會及海關分別監管不同行業的合規情況。

客戶盡職審查 PEP

客戶一旦被識別為政治人物,機構必須進行加強的客戶盡職審查。具體措施包括: - 了解客戶的財富來源及資金來源 - 對業務關係進行持續監察 - 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前,必須取得高層管理人員的批准 - 定期更新相關文件及資料

AMLO 政治人物

《反洗錢條例》(第615章)對政治人物的定義亦涵蓋其家人及密切關係者。家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密切關係者指與政治人物有緊密商業或個人聯繫的人士。TCSP牌照持有人須將這些人士納入風險評估範圍,並在發現可疑交易時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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