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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僱傭條例的連續性合約定義

解釋香港《僱傭條例》中「連續性合約」的定義、認定標準及其法律後果。

香港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第57章),「連續性合約」(continuous contract)是界定僱員法定權益的核心概念。為同一僱主工作並符合特定時數要求的僱員,其合約即被視為連續性合約,從而享有《僱傭條例》下的各項保障。

連續性合約4週

連續性合約的第一個條件是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4週。這4週以週為單位計算,而非按日曆月。僱員在4週內持續受僱,便開始符合資格。

18小時規則

第二個條件是每週工作不少於18小時。這項「18小時規則」是判斷合約連續性的關鍵。即使每週時數不固定,只要在連續4週內每週均達18小時或以上,該合約便屬於連續性合約。

僱員福利資格

符合連續性合約定義的僱員,不論全職或兼職,均有權享有《僱傭條例》訂明的法定福利。這些福利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年終酬金及強積金供款等權益亦與連續性合約掛鉤。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終止連續性合約須遵守《僱傭條例》規定。僱主終止合約時,須按僱員的服務年期支付代通知金或給予足夠通知期。符合資格的僱員在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時,可獲發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僱傭保障

連續性合約為僱員提供重要保障。僱主不得因僱員享有法定權益而作出歧視或解僱。權益受損的僱員可向勞工處或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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