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Secretaries

如何計算香港法例下的長期服務金

解釋香港長期服務金的領取條件、計算方法及與其他終止僱傭款項的關係。

香港長期服務金計算與領取資格

香港長期服務金計算

長期服務金是《僱傭條例》(第57章)規定的終止僱傭補償,僱主須向連續受僱不少於5年的僱員支付。其基本公式為最後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2/3)乘以服務年資。按月計薪僱員的工資以僱傭合約終止日期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但設有法定上限。計算時必須扣除強積金計劃中僱主供款部分的歸屬權益。

長期服務金資格

資格取決於僱傭終止原因及服務年資。僱員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被僱主解僱(除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因健康理由或年屆65歲而辭職;或僱主去世、破產或停止營業。服務滿5年後自行辭職的僱員,除非符合上述特定情況,否則無權領取長期服務金。

LSP計算公式

實際應用須考慮「完整服務年資」及不足一年的比例。公式為:(最後月薪 × 2/3)× 服務年資。服務年資以整年為單位,不足一年的部分按比例折算。法定上限為:可計算的服務年資上限15年,最後月薪的計算上限HK$22,500。因此,長期服務金的最高金額為HK$225,000(即HK$22,500 × 2/3 × 15年)。僱主須以「有關日期」即僱傭終止日期為基準計算。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兩者不可同時領取。若僱員因裁員而被解僱,且符合領取遣散費的資格(受僱不少於24個月),僱主只須支付遣散費,無須另付長期服務金。若僱員同時符合兩者資格,僱主須支付較高者。兩者的計算公式相同,均為(最後月薪 × 2/3)× 服務年資,但遣散費的服務年資上限為15年,而長期服務金則為15年。

僱傭條例

《僱傭條例》(第57章)是長期服務金的法定依據。條例訂明長期服務金為終止僱傭款項的一部分,並規定了抵銷規則。僱主在計算應付長期服務金時,須先抵銷僱員在強積金計劃中歸屬於僱員的僱主供款部分。若該部分權益超過應付長期服務金,僱主無須再支付任何款項。條例亦規定,僱主須在僱傭終止後7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否則須支付附加費。

服務年資

服務年資的計算以連續受僱為基礎。根據《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的定義為僱員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4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小時。服務年資包括所有受僱期間,包括病假、年假及法定假日。若僱員在受僱期間被暫停職務,該段期間仍計算在服務年資內。僱主須保留完整的僱傭記錄,以便在計算長期服務金時準確核實服務年資。

資料來源

更多關於詞彙表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