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與代通知金
解釋終止僱傭合約的法定通知期及代通知金的計算方法,避免勞資糾紛。
終止僱傭通知與代通知金須知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終止連續性僱傭合約必須符合法定通知期要求,否則僱主或僱員須支付代通知金以取代通知期。本文清晰界定不同僱傭期下的通知期要求,詳述代通知金的計算公式、支付時限及例外情況,如即時解僱的條件。
終止僱傭通知與代通知金的基本概念
終止僱傭通知是僱主或僱員按照合約或法例規定,向對方提出終止僱傭合約的正式通知。代通知金則是在未能給予足夠通知期時,由提出終止合約的一方支付的一筆款項,用以代替通知期。根據《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即僱員連續受僱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的終止通知受法定最低要求約束。
終止合約通知期
法定通知期的長短取決於僱員的受僱期:
-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但僱傭合約另有規定則依合約。
- 試用期後的第一個月後至第1年:不少於7天通知期。
- 受僱1年後至第3年:不少於1個月通知期。
- 受僱3年後至第5年:不少於1個月通知期。
- 受僱5年後:不少於2個月通知期。
僱傭合約可訂明較長的通知期,但不能少於上述法定要求。通知期必須是書面形式提交,並清楚列明終止日期。
代通知金計算
代通知金的金額應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本可賺取的工資。計算公式如下:
代通知金 = 通知期內應得工資 + 通知期內應得福利(如房屋津貼、交通津貼等)
具體計算方法: 1. 確定通知期長度(例如1個月)。 2. 計算通知期內僱員按合約可獲得的固定工資總額。 3. 加上通知期內僱員本可獲得的非固定收入(如佣金、加班費等),以過去12個月平均數計算。 4. 扣除通知期內僱員無需工作而節省的開支(如膳食費)。
例如,一名月薪HK$20,000的僱員,固定工資為HK$20,000,加上過去12個月平均每月佣金HK$3,000,通知期為1個月,則代通知金為HK$20,000 + HK$3,000 = HK$23,000。
即時解僱
《僱傭條例》容許僱主在特定情況下無須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即時終止僱傭合約,稱為即時解僱。適用情況包括:
- 僱員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命令。
- 僱員行為不當,嚴重違反誠信或工作職責。
- 僱員犯有欺詐或不誠實行為。
- 僱員經常疏忽職責,經警告仍無改善。
- 僱員因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無法履行工作。
即時解僱屬嚴重措施,僱主須有確鑿證據證明僱員行為符合上述條件。若僱主無合理理由即時解僱,可能構成不合理解僱,僱員有權申索補償。
僱主終止合約的義務
僱主終止合約時,須支付僱員所有應得款項,包括:
- 最後薪酬(截至終止日期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未給予通知期)。
- 未放取的法定假日薪酬及有薪年假薪酬。
- 長期服務金(如僱員受僱滿5年且符合條件)。
- 遣散費(如僱員因裁員或停工被解僱,且受僱不少於24個月)。
發放最後薪酬的時限: - 通知期內終止:在終止日後7天內支付。 - 即時解僱或無通知期終止:在終止日後7天內支付。
僱員辭職通知
僱員辭職亦須遵守通知期要求。僱員應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通知,並按合約或法例規定的通知期給予。若僱員未能給予足夠通知期,僱主有權從僱員的應得款項中扣除等值代通知金。
僱員辭職時的通知期: - 受僱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合約另有規定除外)。 - 受僱超過試用期後:至少7天通知期(若受僱少於1年)或至少1個月通知期(若受僱1年或以上)。
若僱員在辭職通知期內因病或受傷無法工作,該段病假期間不計入通知期,通知期相應延長。
常見問題與實務建議
- 書面通知的重要性:無論僱主或僱員,終止合約應以書面形式發出通知,並保留副本作紀錄,避免日後爭議。
- 計算代通知金時注意福利:若僱員的報酬包含實物福利(如住宿、車輛),代通知金計算時應按公平市值計入。
- 長期服務金與遣散費的抵銷:若僱員在同一僱主下同時符合領取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資格,兩者不能兼得,僱主只須支付較高一項。
- 僱傭合約條款的優先性:合約條款若優於《僱傭條例》規定(例如更長的通知期、更高的代通知金),則按合約執行;若劣於法定標準,則以條例為準。
違約終止的法律後果
若僱主或僱員違反終止僱傭通知的規定,可能引致法律責任:
- 僱主違約:僱員可向勞工處或勞資審裁處申索,要求支付欠薪、代通知金、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以及因不合理解僱而導致的損失。
- 僱員違約:僱主可從僱員的應得款項中扣除代通知金,若款項不足,可向僱員追討差額。
終止僱傭後的稅務責任
僱主終止僱傭後,須於終止後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 - 填報IR56F表格(僱員停止受僱通知)。 - 若僱員即將離港,須填報IR56G表格(離港通知)。
僱主應在支付最後薪酬時,按規定扣繳薪俸稅,並向稅務局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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