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Secretaries

強積金豁免資格與免供人士

詳解香港強積金的豁免資格、適用人士及申請程序,確保合法合规。

強積金豁免資格:哪些僱員及自僱人士可獲豁免參加或供款?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香港大部份僱員及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然而,法例明確訂明若干類別的僱員及自僱人士,可獲豁免遵守該條例的全部或部份規定。這類人士統稱為「豁免人士」。理解強積金豁免資格,對僱主、人力資源主管及公司秘書而言至關重要,因為錯誤分類僱員可導致罰款及董事個人責任。

強積金豁免資格概述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的豁免安排,涵蓋多種情況。總體而言,豁免資格可歸納為兩大類:一類是免於參加強積金計劃(即無須開立強積金帳戶),另一類是免於供款(即仍須參加計劃,但無須從收入中扣除強積金供款)。以下各節詳述各類豁免人士的具體條件。

強積金免供人士:哪些人無須供款?

「強積金免供人士」主要指獲豁免遵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定的僱員,使其僱主毋須為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常見的免供人士包括:

  • 已參加獲豁免的退休計劃人士:若僱員已參加獲強積金管理局(積金局)豁免的法定退休金計劃,例如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設立的公務員退休金計劃,或其僱主提供了一個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註冊),則該僱員可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無須為其供款,該僱員本身亦無須作出強積金供款。
  • 小額僱傭合約:獲僱主連續僱用少於60天的僱員。但需注意:建造業及飲食業的「臨時僱員」(即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天者)則例外,仍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 家務僱員:受僱於私人住宅擔任家務工作的僱員,例如家庭傭工。
  • 自僱人士(特定情況):以下2節詳述自僱人士的豁免安排。
  • 已達退休年齡的人士:年滿65歲及以上的僱員,無須再參加強積金計劃,其僱主亦無須為其供款。但若僱主與僱員雙方同意,可繼續自願性供款。
  • 海外僱員(特定情況):詳見以下「海外僱員豁免」一節。

僱主必須向每位新僱員申報其強積金資格。若僱員屬於免供人士,僱主仍須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已獲豁免的退休計劃證明書副本),以備積金局查核。

自僱人士豁免:如何界定?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自僱人士」指並非以僱員身份提供服務以賺取入息的人士,即一般所稱的「自僱人士」或「個體經營者」。自僱人士原則上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但以下情況可獲豁免:

  • 收入低於最低有關入息水平:自僱人士的每年有關入息少於指定最低款額(例如目前為HK$7,100),則可申請豁免供款。須向強積金信託人提交相關證明。
  • 已參加獲豁免的退休計劃:與僱員一樣,若自僱人士已參加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或法定退休金計劃,亦可獲豁免。
  • 已達退休年齡:年滿65歲的自僱人士無須再參加強積金計劃。
  • 持有海外退休計劃:參見以下豁免類別。

自僱人士須在成為自僱人士之日起的60天內,通知其強積金信託人,並選擇一個強積金計劃。若屬豁免人士,則須保存豁免證明文件。自僱人士的供款額為其有關入息的5%,但可選擇按較高百分比供款。

海外僱員豁免:非香港居民僱員的適用情況

「海外僱員豁免」主要適用於以下情況:若僱員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在香港的僱傭合約屬短暫性質,並已在其居住地參加了獲積金局認可的海外退休計劃,則可獲豁免。

具體而言,若僱員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其僱主可獲豁免為其參加強積金計劃:

  1.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該僱員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2. 短暫留港工作:該僱員在香港的僱傭合約期限不超過5年。
  3. 已有海外退休計劃:該僱員已在其原居地或工作所屬的海外司法管轄區,參加了一項獲積金局認可的海外退休計劃。

若僱員符合以上條件,僱主須向強積金信託人提交豁免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海外退休計劃的參與證明及僱傭合約副本)。若該海外退休計劃其後被終止,或僱員的合約被延長超過5年,則豁免資格將自動失效,僱主須立即為該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

此外,對於在香港以外地區受僱、但在香港工作的僱員(例如「常駐海外但短期來港」的僱員),亦可能適用另一套豁免規則,須根據個別情況向積金局查詢。

退休計劃豁免:本地退休金計劃與強積金的關係

「退休計劃豁免」涵蓋了在香港已存在的法定退休金計劃及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58條,以下計劃可獲豁免:

  • 法定退休金計劃:例如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退休金(特別)條例》(第90章)或《教育人員條例》(第279章)設立的公務員、教師及司法人員的退休金計劃。
  • 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計劃。這類計劃常見於大型跨國企業或歷史悠久的本地機構。若計劃已獲積金局發出豁免證明書,該計劃的成員(即僱員)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僱主若設有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須確保該計劃的豁免證明書仍然有效。若計劃其後被終止或撤銷豁免,則僱主須安排該計劃的成員(未達退休年齡者)加入強積金計劃。

豁免申請程序:如何為僱員申請豁免?

為僱員申請「強積金豁免資格」,並非一個統一的政府表格,而是須向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MPF信託人)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由信託人確認豁免資格。申請程序如下:

  1. 確認豁免類別:根據僱員的具體情況,判斷符合哪一類豁免條件(例如海外僱員豁免、退休計劃豁免等)。
  2. 準備證明文件:備妥所需文件,例如:
    • 海外退休計劃的註冊證明書或參與證明。
    • 僱傭合約副本,證明屬短暫性質(海外僱員情況)。
    • 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豁免證明書副本。
    • 僱員的出生日期證明(退休年齡情況)。
  3. 向強積金信託人提交申請:僱主須通知其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並提交上述文件。信託人會審核文件,並發出通知確認該僱員的豁免資格。
  4. 保存記錄:僱主須妥善保存所有豁免申請文件及信託人發出的確認通知,為期至少7年,以備積金局查核。
  5. 更新僱傭記錄:在僱員的個人檔案中標註豁免資格,並確保在申報強積金供款時,不會將該僱員列入供款名單。

若僱主未能提供足夠證明,或錯誤地將不具備豁免資格的僱員視為豁免人士,可能被積金局發出罰款通知書。因此,建議僱主在處理有關強積金豁免資格事宜時,向強積金信託人或專業顧問查詢。

結論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的豁免安排,旨在避免重複保障,並將強積金計劃的覆蓋範圍集中於需要保障的人士。僱主及自僱人士應充分了解各類豁免資格,特別是強積金免供人士、自僱人士豁免、海外僱員豁免及退休計劃豁免的具體條件。在申請豁免時,務必按照正確的豁免申請程序,向相關強積金信託人提交完整文件。如有疑問,應查閱積金局官方網站的指引或向專業人士諮詢。正確處理強積金豁免事宜,可避免不必要的罰款及合規風險。

資料來源

更多關於僱傭與薪酬的內容。

Get payroll and MPF quotes

Tell us the headcount and what you need run.

We pass your enquiry to providers whose licence we have checked against the register that issued it. Free to you.

Get payroll and MPF sorted Free qu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