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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豁免資格與免供人士

詳解香港強積金的豁免資格、適用人士及申請程序,確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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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豁免資格:哪些僱員及自僱人士可獲豁免參加或供款?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香港大部份僱員及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然而,法例明確訂明若干類別的僱員及自僱人士,可獲豁免遵守該條例的全部或部份規定。這類人士統稱為「豁免人士」。理解強積金豁免資格,對僱主、人力資源主管及公司秘書而言至關重要,因為錯誤分類僱員可導致罰款及董事個人責任。

強積金豁免資格概述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的豁免安排,涵蓋多種情況。總體而言,豁免資格可歸納為兩大類:一類是免於參加強積金計劃(即無須開立強積金帳戶),另一類是免於供款(即仍須參加計劃,但無須從收入中扣除強積金供款)。以下各節詳述各類豁免人士的具體條件。

強積金免供人士:哪些人無須供款?

「強積金免供人士」主要指獲豁免遵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定的僱員,使其僱主毋須為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常見的免供人士包括:

  • 已參加獲豁免的退休計劃人士:若僱員已參加獲強積金管理局(積金局)豁免的法定退休金計劃,例如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設立的公務員退休金計劃,或其僱主提供了一個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註冊),則該僱員可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無須為其供款,該僱員本身亦無須作出強積金供款。
  • 小額僱傭合約:獲僱主連續僱用少於60天的僱員。但需注意:建造業及飲食業的「臨時僱員」(即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天者)則例外,仍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 家務僱員:受僱於私人住宅擔任家務工作的僱員,例如家庭傭工。
  • 自僱人士(特定情況):以下2節詳述自僱人士的豁免安排。
  • 已達退休年齡的人士:年滿65歲及以上的僱員,無須再參加強積金計劃,其僱主亦無須為其供款。但若僱主與僱員雙方同意,可繼續自願性供款。
  • 海外僱員(特定情況):詳見以下「海外僱員豁免」一節。

僱主必須向每位新僱員申報其強積金資格。若僱員屬於免供人士,僱主仍須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已獲豁免的退休計劃證明書副本),以備積金局查核。

自僱人士豁免:如何界定?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自僱人士」指並非以僱員身份提供服務以賺取入息的人士,即一般所稱的「自僱人士」或「個體經營者」。自僱人士原則上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但以下情況可獲豁免:

  • 收入低於最低有關入息水平:自僱人士的每年有關入息少於指定最低款額(例如目前為HK$7,100),則可申請豁免供款。須向強積金信託人提交相關證明。
  • 已參加獲豁免的退休計劃:與僱員一樣,若自僱人士已參加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或法定退休金計劃,亦可獲豁免。
  • 已達退休年齡:年滿65歲的自僱人士無須再參加強積金計劃。
  • 持有海外退休計劃:參見以下豁免類別。

自僱人士須在成為自僱人士之日起的60天內,通知其強積金信託人,並選擇一個強積金計劃。若屬豁免人士,則須保存豁免證明文件。自僱人士的供款額為其有關入息的5%,但可選擇按較高百分比供款。

海外僱員豁免:非香港居民僱員的適用情況

「海外僱員豁免」主要適用於以下情況:若僱員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在香港的僱傭合約屬短暫性質,並已在其居住地參加了獲積金局認可的海外退休計劃,則可獲豁免。

具體而言,若僱員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其僱主可獲豁免為其參加強積金計劃:

  1.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該僱員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2. 短暫留港工作:該僱員在香港的僱傭合約期限不超過5年。
  3. 已有海外退休計劃:該僱員已在其原居地或工作所屬的海外司法管轄區,參加了一項獲積金局認可的海外退休計劃。

若僱員符合以上條件,僱主須向強積金信託人提交豁免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海外退休計劃的參與證明及僱傭合約副本)。若該海外退休計劃其後被終止,或僱員的合約被延長超過5年,則豁免資格將自動失效,僱主須立即為該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

此外,對於在香港以外地區受僱、但在香港工作的僱員(例如「常駐海外但短期來港」的僱員),亦可能適用另一套豁免規則,須根據個別情況向積金局查詢。

退休計劃豁免:本地退休金計劃與強積金的關係

「退休計劃豁免」涵蓋了在香港已存在的法定退休金計劃及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58條,以下計劃可獲豁免:

  • 法定退休金計劃:例如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退休金(特別)條例》(第90章)或《教育人員條例》(第279章)設立的公務員、教師及司法人員的退休金計劃。
  • 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計劃。這類計劃常見於大型跨國企業或歷史悠久的本地機構。若計劃已獲積金局發出豁免證明書,該計劃的成員(即僱員)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僱主若設有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須確保該計劃的豁免證明書仍然有效。若計劃其後被終止或撤銷豁免,則僱主須安排該計劃的成員(未達退休年齡者)加入強積金計劃。

豁免申請程序:如何為僱員申請豁免?

為僱員申請「強積金豁免資格」,並非一個統一的政府表格,而是須向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MPF信託人)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由信託人確認豁免資格。申請程序如下:

  1. 確認豁免類別:根據僱員的具體情況,判斷符合哪一類豁免條件(例如海外僱員豁免、退休計劃豁免等)。
  2. 準備證明文件:備妥所需文件,例如:
    • 海外退休計劃的註冊證明書或參與證明。
    • 僱傭合約副本,證明屬短暫性質(海外僱員情況)。
    • 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豁免證明書副本。
    • 僱員的出生日期證明(退休年齡情況)。
  3. 向強積金信託人提交申請:僱主須通知其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並提交上述文件。信託人會審核文件,並發出通知確認該僱員的豁免資格。
  4. 保存記錄:僱主須妥善保存所有豁免申請文件及信託人發出的確認通知,為期至少7年,以備積金局查核。
  5. 更新僱傭記錄:在僱員的個人檔案中標註豁免資格,並確保在申報強積金供款時,不會將該僱員列入供款名單。

若僱主未能提供足夠證明,或錯誤地將不具備豁免資格的僱員視為豁免人士,可能被積金局發出罰款通知書。因此,建議僱主在處理有關強積金豁免資格事宜時,向強積金信託人或專業顧問查詢。

結論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的豁免安排,旨在避免重複保障,並將強積金計劃的覆蓋範圍集中於需要保障的人士。僱主及自僱人士應充分了解各類豁免資格,特別是強積金免供人士、自僱人士豁免、海外僱員豁免及退休計劃豁免的具體條件。在申請豁免時,務必按照正確的豁免申請程序,向相關強積金信託人提交完整文件。如有疑問,應查閱積金局官方網站的指引或向專業人士諮詢。正確處理強積金豁免事宜,可避免不必要的罰款及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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