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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董事會會議紀錄與書面決議的法定要求

闡述香港法律對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書面決議的格式、內容與保存期限的具體要求。

香港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書面決議要求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的規定,每間香港公司必須妥善記錄董事會的決策過程。香港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書面決議是證明公司合規運作的核心文件,稅務局和公司註冊處在查察時均會要求查閱。本文詳細說明董事會會議紀錄的法定要求、書面決議的格式規範、保存期限,以及公司秘書在其中的職責。

董事會紀錄要求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87條規定,公司須備存會議紀錄,包括董事會會議及股東大會的紀錄。會議紀錄必須在會議結束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備妥,並由會議主席或其後任主席簽署。簽署後的會議紀錄即為會議程序的初步證據,除非有相反證明,否則法庭會推定會議及決議已合法進行。

董事會會議紀錄的內容必須涵蓋以下事項: - 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 - 出席董事及公司秘書的姓名 - 會議主席的姓名及委任方式 - 會議法定人數是否足夠 - 審議的議案及決議內容 - 每項決議的投票結果(贊成、反對及棄權票數) - 董事對重大利益衝突的申報 - 任何附帶條件或保留意見

公司秘書負責草擬及保存會議紀錄,並須確保紀錄真實反映會議程序。

書面決議格式

香港公司可透過書面決議代替召開董事會會議,無需舉行實體會議。書面決議的格式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 決議內容以書面形式載明,並發送給所有有權投票的董事 - 每位董事在決議上簽署,表示同意該決議 - 決議須載明通過日期及簽署日期 - 決議須由公司秘書或獲授權人員核證為正式通過

書面決議的簽署要求:決議須經全體有權投票的董事簽署方為有效,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簽署可以分開在不同副本上進行,無需在同一份文件上集體簽署。決議內容的措辭必須清晰,避免模糊不清。每項獨立事務應分別作成決議,不應混合處理。

公司秘書在書面決議過程中負責: - 準備決議文本 - 分發給各董事 - 收集簽署 - 核證決議的有效性 - 保存決議記錄

會議紀錄保存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88條,會議紀錄必須保存在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公司秘書指定的香港境內地點。保存期限為: - 董事會會議紀錄:無法定最低保存期,但稅務局建議保留至少7年以配合利得稅查核 - 書面決議:建議保留至少7年 - 股東大會紀錄:建議保留至少10年

會議紀錄的保存地點須透過表格NR2向公司註冊處申報。指定保存地點可以是公司註冊辦事處、公司秘書的辦公地址或公司的其他營運地址。公司秘書須確保會議紀錄妥善存檔,並在必要時提供給董事查閱。記錄須以書面或電子形式保存,但須能隨時轉化為可閱讀及可複製的格式。

如果公司被清盤或解散,破產管理署或清盤人會接管所有公司記錄,包括會議紀錄。

公司秘書會議職責

公司秘書在董事會會議中的職責包括: 1. 會議前:協助主席擬定會議議程、準備會議文件、確認法定人數、向董事發出會議通知(通常須提前至少48小時,除非章程另有規定) 2. 會議期間:記錄會議程序、確認董事出席情況、協助主席維持會議秩序、記錄決議投票結果 3. 會議後:草擬會議紀錄並在合理時間內完成、獲主席簽署核證、分發會議紀錄給全體董事、妥善歸檔記錄

公司秘書須確保會議程序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的規定以及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包括: - 正確計算法定人數(通常為兩位董事,章程可另訂) - 確認董事利益衝突申報 - 確保決議內容合法及符合公司利益

此外,公司秘書須保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及備查文件,這些記錄與董事會會議紀錄同屬公司秘書的核心管理職責。公司秘書的變更須透過表格ND2A或ND2B向公司註冊處申報。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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