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Secretaries

什麼是強制清盤

說明香港公司被法院頒令強制清盤的條件、法律程序及清盤人的職責與權力。

香港公司強制清盤的條件與程序

強制清盤的啟動條件

強制清盤是香港法院根據《公司條例》(Cap. 622)頒令解散公司的法律程序。最常見的呈請理由是公司無力償債,即未能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可向公司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若公司在21天內未回應或清償,債權人便有權向法院提出清盤呈請。其他呈請理由包括公司以欺詐方式經營、董事未有備存妥善會計紀錄,或法院認為清盤屬公平公正。當公司已無力償還其負債,法院可頒布清盤令。

清盤呈請的提交與法院聆訊

清盤呈請須提交至高等法院,並向公司註冊處存檔。呈請人須在提交後7天內將呈請書送達公司,並在憲報及本地報章刊登清盤通知。法院會排期聆訊。若公司未能提出有效抗辯,法院可頒布清盤令。清盤令一經頒布,公司董事的權力即告終止,該法院命令會凍結公司資產。

清盤人的委任與職責

法院頒布清盤令後,破產管理署會先擔任臨時清盤人,其後法院會委任正式清盤人。清盤人的主要職責包括接管公司資產、調查公司事務、變現資產,並按法定順序償還債務。清盤人須向法院及債權人提交報告,說明公司倒閉原因及負債狀況。

資產變現與債務償還順序

清盤人變現資產後,款項須按以下優先次序分配:首先支付清盤費用及開支,然後償還有抵押債權人,接着支付僱員的欠薪及遣散費等優先債務,最後才向無抵押債權人分派。若仍有剩餘,則按股東權益比例分配。若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負債,清盤人會申請法院指示如何處理。

債務重組作為替代方案

在清盤呈請尚未裁決前,公司可考慮債務重組以避免清盤。重組方案通常包括與債權人協商延期還款、債務減免或債轉股。若重組成功,呈請人可撤回清盤呈請,公司可繼續營運。然而,一旦法院已頒布清盤令,公司便無法自行重組,清盤程序必須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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