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定義
解釋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的法律定義及如何識別合資格人士。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定義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均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簡稱SCR)。正確理解重要控制人定義是公司履行這項法定責任的第一步。如果公司無法正確識別重要控制人,便無法依法填寫及更新登記冊,可能導致法律責任。
重要控制人條件
法例訂明,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的個人或實體,即屬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5%以上。
-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總投票權25%以上。
- 直接或間接有權任命或罷免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
- 有權行使或實際行使對公司的「重大影響力」或「控制權」。
- 作為信託或商號的受託人、受益人、成立人或成員,而該信託或商號符合上述任何一項條件。
重要控制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例如另一間公司)。
25%持股
持股門檻是衡量重要控制人最直接的標準。公司應計算一名股東直接及間接持有的股份總額,佔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是否超過25%。計算時須合計該股東名下所有類別的股份,不限於普通股。
例如,A公司發行100股普通股及100股無投票權的優先股。股東甲持有30股普通股及20股優先股,即合共持有50股,佔總發行股數(200股)的25%。由於持股比例沒有超過25%,甲不屬於重要控制人。但假若甲持有31股普通股及20股優先股,合共51股,持股比例為25.5%,便觸及門檻。
投票權的計算方式相同,以股東有權在股東大會上表決的票數為準,同樣以25%作為分界線。
SCR識別
在實務操作上,SCR識別流程可分為三個步驟。
第一步:公司董事及公司秘書必須審查股東名冊,找出可能觸及25%持股或投票權門檻的股東。
第二步:公司須向這些潛在重要控制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對方在1個月內回覆,確認其身份或提供所需資料。
第三步:如果股東無法確認自己是否屬於重要控制人,或拒絕回覆,公司仍需按法例規定,將該情況記錄在登記冊內。
誰是重要控制人
除了股東,董事在公司結構中也可能符合「重要控制人」的定義。特別是當一名董事能對董事局的決策施加「重大影響力」,或者在沒有其他股東擁有控制權的情況下,該董事很可能被視為重要控制人。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具體例子:
- 家族企業:一名創辦人持有公司60%股份,他顯然是重要控制人。
- 合資公司:兩間公司各佔股50%,其委任的董事在董事局中各佔一半席位。兩間公司均對合資公司擁有「控制權」,因此都是重要控制人。
- 信託安排:一個信託持有公司80%的股份。受託人(即管理信託的個人或機構)、受益人(即有權獲得信託收益的人)以及信託的成立人,均可能因符合上述條件而被視為重要控制人。
- 無持股但具影響力:一名股東只持有1%股份,但他是公司的總經理,對所有重大營運決策擁有最終拍板權。他對公司施加了「重大影響力」,因此屬於重要控制人。
識別所有重要控制人後,公司必須將他們的姓名、聯絡地址、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對公司擁有何種控制權等詳情,記錄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內。
公司亦須指定一名「指定代表」(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通常是公司秘書、董事或股東,負責協助執法機構查閱該登記冊。違反備存規定的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被處以罰款,因此務必認真對待。
資料來源
更多關於常見問答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