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遷冊來港的申請流程與資格
解釋將海外公司遷冊至香港的資格、程序及法定時間要求。
公司遷冊來港的程序與條件
香港的內遷冊制度(inward re-domiciliation)已於2025年5月23日起生效,容許符合條件的海外公司遷冊至香港,在香港繼續經營而無須先於原註冊地解散。本文說明合資格的公司類型、申請程序及關鍵條件。
公司遷冊來港的程序
申請公司遷冊來港的程序如下:
- 確認資格 - 申請公司必須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的指定公司類型(見下節)。
- 準備文件 - 填妥指定表格NN1(連同IRBR2),並提交公司章程細則、董事及公司秘書資料、註冊辦事處地址等在港所需文件。
- 提交申請 - 向公司註冊處遞交申請,並繳付相關費用。申請須附有公司原註冊地發出的良好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或同等文件。
- 完成遷冊 - 公司註冊處批准後,會發出新的公司註冊證書,公司即成為香港註冊公司,並須於原註冊地啟動除名程序。
申請公司須在原註冊地成功除名的限期為120天。如未能在該期限內完成除名,公司註冊處可撤銷遷冊登記。
重新註冊公司香港(合資格公司類型)
只有以下四類公司可申請重新註冊至香港: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 公眾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 私人無限公司(有股本)(private unlimited company with a share capital)
- 公眾無限公司(有股本)(public unlimited company with a share capital)
其他公司類型(如擔保有限公司)目前不在適用範圍內。此外,香港目前僅允許inward re-domiciliation(內遷冊),並無外遷機制(outward regime),即已遷冊至香港的公司不能反向遷出。
遷冊條件
申請公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在原註冊地合法存續,且未被清盤或除名。
- 公司章程細則或其他組織文件不會禁止遷冊。
- 遷冊後,公司將轉為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的香港公司,並須遵守香港的所有企業合規要求,包括:
-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
- 提交周年申報表(Form NAR1),每年42天內提交,按時費用為HK$105
- 委任符合資格的公司秘書
- 委任核數師進行年度審計
- 辦理商業登記證(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由稅務局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發出
- 遷冊公司須在原註冊地除名(deregister in original domicile)的時限為120天。
Inward Re-domiciliation的稅務影響
遷冊來港的公司自遷冊日期起,須按香港稅務制度申報利得稅。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territorial source principle),僅對源自香港的利潤課稅。遷冊前的海外利潤如非源自香港,一般無須課稅,但須注意外地來源收入豁免制度(FSIE)的相關規定(適用於跨國企業集團成員)。
申請人應諮詢專業稅務顧問以了解遷冊對集團稅務安排的具體影響。
申請所需表格及文件
主要申請表格為NN1(連同IRBR2),需連同下列文件提交: - 公司章程細則的核證副本 - 董事及公司秘書的同意書(如有需要) - 原註冊地的良好存續證明 - 董事會議決通過遷冊的決議記錄
表格NN1及相關指引可在公司註冊處的指定表格索引(https://www.cr.gov.hk/tc/forms/specified.htm)下載。申請人可透過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入門網站(https://www.eregistry.gov.hk/)遞交電子申請。
鑑於公司遷冊來港涉及法律、稅務及企業合規的多個範疇,強烈建議委託持牌的TCSP(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或香港律師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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