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Secretaries

什麼是非香港公司及其在香港的註冊要求

解釋非香港公司的法律定義,並說明其在香港的註冊及營運規定。

非香港公司定義與註冊規定詳解

非香港公司定義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非香港公司」指在香港境外成立並在該境外法律下有效存續,但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公司。這類公司通常被稱為「海外公司」或「非本地公司」。只要一間公司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即使其主要業務或管理層位於海外,仍須遵守香港的法定註冊及申報義務。

註冊非香港公司

根據《公司條例》第16部(Part 16),非香港公司必須在設立營業地點後1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申請註冊為「註冊非香港公司」。申請時須遞交Form NN1(連同商業登記申請表IRBR2),以及一系列證明文件,包括公司成立地的註冊證書、公司章程、董事及公司秘書名單等。公司註冊處審批後會發出《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

海外公司香港註冊所需文件

申請「海外公司香港註冊」時,必須提交以下文件: - Form NN1:申請註冊為註冊非香港公司。 - IRBR2:商業登記申請表,向稅務局申請商業登記證。 - 公司成立地的註冊證書核證副本。 - 公司章程或同等文件核證副本。 - 董事及授權代表名冊。 - 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同意書。

授權代表必須為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或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的法人。

非本地公司定義的法定依據

「非本地公司定義」來自《公司條例》第2條及其後相關條文。該條例對「非香港公司」的定義重點在於「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而非單純的股東或董事居住地。只要公司在香港設有辦公室、僱用員工或進行業務活動,即構成營業地點,須遵循第16部的規定。

Part 16公司持續合規

成為Part 16公司後,須履行以下持續義務: - 周年申報:每年遞交Form NN3,連同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申報須於公司成立周年日後42天內送交公司註冊處。 - 變更申報:公司名稱、註冊辦事處地址、董事或公司秘書等資料變更時,須遞交相關表格(如Form NN6、Form NN9)。 - 業務性質申報:如業務性質改變,須向公司註冊處更新資料。 - 商業登記證續期:每年或每三年向稅務局續期。

註冊辦事處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非香港公司必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並指定一名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負責接收香港法院或政府部門發出的法律文件。註冊辦事處地址須與公司註冊處記錄一致,任何地址變更須透過Form NN9申報。

名稱註冊規定

非香港公司須確保其在香港註冊的名稱不與現有公司名稱重複或構成混淆。如名稱被認為不當或誤導,公司註冊處處長可要求更改名稱。公司名稱須在遞交Form NN1時一併申請註冊。

專業建議

由於非香港公司的註冊及合規要求複雜,建議聘請熟悉《公司條例》(第622章)及相關規例的專業顧問,以確保符合所有法定義務。公司註冊處網站(https://www.cr.gov.hk/tc/home/index.htm)提供最新表格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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