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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 NAMA1 獲批准合併建議書的流程

NAMA1 獲批准合併建議書的提交要求、所需法院命令及公司註冊處的流程。

NAMA1 獲批准合併建議書提交

NAMA1 獲批准合併建議書是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3分部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的指定表格,用於呈交已獲法院批准或成員通過的合併建議書。本頁闡述該表格的用途、必須附上的文件以及提交程序。

NAMA1 表格用途

NAMA1 表格的法定用途是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獲批准的合併建議書。當兩間或以上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進行合併時,合併建議書必須先獲得法院命令批准,或由各合併公司的成員通過特別決議。完成批准程序後,合併公司須將獲批准的合併建議書連同相關文件交付公司註冊處登記。NAMA1 正是用於此項交付的指定表格。

NAMA1 合併建議書

NAMA1 合併建議書的內容須載明合併的條款,包括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公司的名稱、各合併公司的名稱、合併生效日期,以及對成員和債權人的安排。建議書必須經由各合併公司的董事簽署,並由公司秘書核證。提交 NAMA1 時,表格本身須連同合併建議書的正本或核證真實副本一併交付。

NAMA1 公司條例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3分部,合併可以透過兩種方式進行:一是根據第678條申請法院命令批准合併方案;二是根據第680條由各合併公司成員通過特別決議批准合併。無論採用哪種方式,最終的獲批准合併建議書都必須以 NAMA1 表格提交公司註冊處登記。法院命令或成員決議的核證真實副本必須附於 NAMA1 一併提交。

NAMA1 提交期限

NAMA1 的提交期限取決於合併的批准方式。若合併是透過法院命令批准,NAMA1 須在法院命令發出後的指定期限內提交。若合併是透過成員特別決議批准,則須在決議通過後的指定期限內提交。公司註冊處的指引建議在批准程序完成後盡快提交,以避免合併生效日期延誤。逾期提交可能導致合併登記延遲,影響合併的法律效力。

NAMA1 法院命令

法院命令是 NAMA1 提交的核心文件之一。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78條,合併公司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批准合併方案。法院在考慮成員和債權人的權益後,可發出命令批准合併。該命令的核證真實副本必須連同 NAMA1 一併提交公司註冊處。若合併是透過成員決議進行而無需法院命令,則須提交該決議的核證真實副本。

提交程序與文件要求

提交 NAMA1 時,須附上以下文件: - 獲批准的合併建議書正本或核證真實副本 - 法院命令的核證真實副本(如適用) - 成員特別決議的核證真實副本(如適用) - 各合併公司董事的書面同意書(如適用)

提交可透過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平台(e-Services portal)以電子方式進行,或以紙本形式親身遞交或郵寄至公司註冊處。電子提交須使用註冊用戶帳戶登入平台,並以數碼簽署方式簽署表格。

合併後的登記事項

公司註冊處登記 NAMA1 及相關文件後,會發出合併證明書。合併生效日期即為證明書上註明的日期。合併後,各合併公司須處理以下事項: - 更新商業登記證(向稅務局申請) - 更新公司秘書及董事的詳情(如適用) - 處理合併後的會計記錄及審計安排 - 通知銀行及其他商業夥伴

注意事項

提交 NAMA1 前,應確保合併建議書已獲所有合併公司的董事會批准,並已按《公司條例》(第622章)的規定通知成員和債權人。若合併涉及債權人權益,須確保已遵守相關的保護條款。建議在提交前諮詢專業顧問,以確保所有程序符合法例要求。

相關表格及參考資料

  • 公司註冊處指定表格索引:https://www.cr.gov.hk/tc/forms/specified.htm
  • 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平台:https://www.eregistry.gov.hk/
  •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3分部

如需進一步查詢,可聯絡公司註冊處查詢熱線或瀏覽其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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