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恢復已除名公司的註冊
說明已除名香港公司申請恢復註冊的條件、行政與司法程序,以及恢復後的法律地位。
恢復香港公司註冊的條件與程序
從公司登記冊除名的香港公司,可透過行政恢復或司法恢復申請恢復註冊。行政恢復向公司註冊處申請,司法恢復則向原訟法庭提出。兩種途徑的條件、程序及後果各不相同。
除名公司
除名公司指因未提交周年申報表(NAR1)或未繳付相關費用,而被公司註冊處從登記冊剔除的公司。除名後公司即告解散,其財產歸屬政府,成為政府財產。公司除名的公告會刊載於政府憲報。
公司除名
公司除名可自願申請(透過表格NDR1),或由註冊處依職權執行。若被除名的公司仍有業務、資產或法律程序在進行,必須盡快申請恢復註冊,否則可能影響債權人權益及業務資產的歸屬。
恢復註冊申請
恢復註冊申請分兩類。行政恢復適用於因未提交周年申報表而被除名的公司,申請人須為該公司除名時的董事或成員。司法恢復則適用於其他情況,例如公司自願申請除名後發現仍有未處置資產,或公司因其他原因被除名。
法院命令
司法恢復須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由法院頒令恢復公司註冊。申請人須證明公司於除名時仍有業務運作或擁有資產,且恢復註冊屬公平公正。法院命令可附帶條件,例如要求公司更新公司註冊處紀錄及提交所有欠交的申報表。
公司註冊處
行政恢復由公司註冊處處長處理。申請人須提交指定表格及相關文件,包括董事的承諾書,承諾處理公司被除名前的未了事項。公司註冊處會審查申請是否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的規定,並收取相應費用。
行政恢復的條件
行政恢復的主要條件包括: - 公司於除名時仍在營運或擁有資產 - 公司已處理所有欠交的周年申報表及費用 - 公司已處理稅務局的欠稅及商業登記證事宜 - 破產管理署並無反對恢復註冊
司法恢復的程序
司法恢復的程序較為複雜。申請人須: 1. 向原訟法庭提交原訴傳票及支持誓章 2. 證明公司除名導致實際不公 3. 通知公司註冊處、稅務局及破產管理署 4. 取得法院命令後,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命令副本
恢復註冊的後果
公司恢復註冊後,視為從未解散,其財產權益及法律地位得以恢復。公司須補交所有欠繳的周年申報表及費用,並處理稅務事宜。董事及公司秘書須確保公司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的持續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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