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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22A表格如何用作第88條免稅申請的附件

說明CD22A表格作為第88條免稅申請附件的用途、填寫要點及提交至稅務局的流程。

CD22A表格 第88條免稅申請附件詳解

甚麼是CD22A表格

CD22A表格是向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提交《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免稅申請時的必須附件。它不是獨立的申請文件,而是主申請表的組成部分,用來詳述申請機構的宗旨、活動及管治安排。稅務局依此評核機構是否符合「慈善機構」(charitable institution)或「公共性質信託」(trust of public character)的定義,以決定是否批出利得稅豁免。

稅務局印製此表格,申請人必須使用該表格申報資料。表格內容涵蓋機構名稱、註冊地址、管治文件(governing instrument)條款及實際運作情況。稅務局根據這些資料判斷機構的宗旨是否純粹屬慈善性質,以及其利潤是否真正用於慈善用途。

CD22A填寫指引

填寫CD22A表格時,申請人須確保資料完整無誤。

第一部分:機構基本資料
申請人須填寫機構的全名(中英文)、商業登記證號碼(如適用)、註冊辦事處地址及聯絡方式。若機構已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亦須提供公司編號。

第二部分:管治文件
此部分要求申請人詳述機構的管治文件,例如組織章程細則、信託契約或會章。申請人須列明文件的名稱、日期及主要條款,特別是關於宗旨(objects)的條文。稅務局會審視這些條款是否清楚界定機構的慈善性質,例如救濟貧困、促進教育、推廣宗教或造福社會。

第三部分:活動詳情
申請人須描述機構實際從事的活動,包括活動類型、服務對象、運作模式及資金來源。稅務局會核對活動是否與管治文件所列的宗旨一致。若機構同時從事非慈善活動(例如商業營運),則須說明該等活動的性質及所產生利潤的用途。

第四部分:財務資料
申請人須提供最近期的經審計財務報表(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或至少三年的收支摘要。稅務局會審視機構是否將所有淨利潤用於慈善用途,而非分派予董事、股東或成員。

第88條免稅申請

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IRo Section 88),稅務局局長可豁免任何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繳付利得稅。這項豁免並非自動生效,機構必須主動申請並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符合條件。

申請程序一般包括遞交以下文件: - 申請信,說明機構的背景及申請原因 - CD22A表格(詳見上文) - 管治文件的核證真實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 - 最近期的經審計帳目 - 業務計劃或活動報告

稅務局會根據個別情況審批申請,並可能要求補充資料。獲批後,機構的慈善免稅地位通常持續有效,但稅務局保留覆核的權利。若機構的宗旨或活動日後出現變更,應主動通知稅務局,否則可能影響豁免資格。

稅務局CD22A

CD22A表格是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收集慈善機構資料的標準工具。稅務局會將表格上的資料與機構的管治文件及實際運作比對,以確保機構符合第88條的豁免條件。

申請人可從稅務局官方網站(ird.gov.hk)下載CD22A表格。表格以英文印製,但申請人可用中文填寫部分欄目。稅務局建議申請人在遞交前仔細閱讀表格上的填寫指引,並確保所有資料屬實。虛報或遺漏重要資料可能導致申請被拒,甚至影響機構的免稅資格。

Charitable Institution Tax Exemption

慈善機構(charitable institution)的免稅地位是香港稅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第88條,獲豁免的機構無須就慈善活動所產生的利潤繳納利得稅。這項豁免適用於所有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不論其法律形式(如公司、信託或社團)。

然而,免稅並非無條件。機構必須證明: - 其宗旨純粹屬慈善性質(即救濟貧困、促進教育、推廣宗教或造福社會) - 其利潤完全用於慈善用途 - 其活動不涉及分派利潤予董事、股東或成員 - 其管治文件禁止分派利潤

若機構同時從事商業活動,該等活動所產生的利潤仍可獲豁免,前提是該利潤最終用於慈善用途。稅務局會根據實際情況逐案審批。

申請所需的管治文件

申請第88條免稅時,申請人須提交管治文件(governing instrument)的核證真實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管治文件是機構的憲章文件,訂明機構的宗旨、權力及管治架構。常見的管治文件包括:

  • 公司組織章程細則(Articles of Association):適用於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細則須清楚列明機構的慈善宗旨,並包含禁止分派利潤的條款。
  • 信託契約(Trust Deed):適用於信託形式的機構。契約須訂明信託的慈善目的及受託人的權力。
  • 會章或章程(Constitution):適用於社團或組織。會章須列明機構的宗旨及管治安排。

稅務局會審視管治文件中的宗旨條款(objects clauses),確保其符合慈善定義。若條款含糊不清或包含非慈善目的,稅務局可能要求修改才批准申請。

非牟利機構的合規要點

獲批第88條免稅後,非牟利機構(non-profit organisation)仍須遵守多項法定義務,以維持其免稅地位。

周年申報
根據《公司條例》,已註冊的公司須每年提交周年申報表(NAR1),並繳付註冊費用(HK$105)。逾期提交須繳付較高費用(例如超過42天但於3個月內,費用為HK$870)。若機構已根據《稅務條例》獲豁免,仍須履行公司註冊處的申報責任,除非機構已向公司註冊處申報為不活躍公司(dormant company)。

審計要求
所有香港註冊公司均須由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註冊的執業會計師進行審計。非牟利機構雖可能獲利得稅豁免,但仍須遵守審計規定,並每年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商業登記
非牟利機構如在香港經營業務,須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向稅務局申請商業登記證(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機構可選擇1年或3年期的證書。商業登記證並非貿易牌照,而是稅務登記的憑證。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香港註冊公司均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非牟利機構如以公司形式註冊,同樣須遵守此規定。重要控制人通常持有超過25%的已發行股份或投票權,或對機構行使重大控制權。機構須指定一名代表協助執法機構查閱登記冊,但登記冊不對公眾開放。

活動變更通知
若機構的宗旨或活動出現重大變更,應主動通知稅務局。稅務局保留覆核豁免資格的權利,並可能要求機構重新提交CD22A表格及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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