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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名稱的准許規則及常見被拒原因

詳述香港公司註冊的名稱規則,包括准許格式、被拒常見原因及敏感詞語限制。

香港公司名稱規則:准許與被拒名稱

在香港註冊公司時,名稱必須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及公司註冊處發出的《公司名稱審查指引》所訂立的公司名稱規則。公司註冊處會對每份遞交的名稱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名稱會被拒絕。以下逐一說明各項具體規則及常見的拒絕原因。

公司名稱限制

《公司條例》第100條訂明,公司名稱必須包含「有限公司」或「Limited」字樣(無限公司除外)。此外,名稱不得與公司註冊處處長備存的名稱索引中已存在的名稱相同。公司名稱限制亦包括以下幾類:

  • 必須包含指定字詞: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必須以「有限公司」結尾;公眾公司則須以「公眾有限公司」或「Public Limited Company」結尾。
  • 不得使用簡稱或縮寫:名稱不得僅以字母或數字組成,除非該組合本身具有可識別的商業意義。
  • 不得使用標點符號或特殊符號:名稱中不得包含「@」、「#」、「$」、「%」等符號,但括號、連字符及句點通常獲准使用。

不許可公司名稱

公司註冊處會拒絕以下類型的不許可公司名稱

  1. 與現有名稱過於相似:即使名稱並非完全相同,但若在發音、拼寫或視覺上與已註冊名稱高度相似,處長有權拒絕。例如「ABC Trading Limited」與「ABC Trade Limited」可能被視為過於相似。
  2. 含有誤導性名稱:名稱可能令人誤解公司的業務性質、規模或法律地位。例如,名稱暗示公司與政府部門、法定機構或專業團體有關聯,但實際上並無此關係。
  3. 含有敏感詞語:某些詞語須事先取得有關當局的同意才能使用(見下文「敏感詞語」部分)。
  4. 名稱違反公眾利益:名稱可能構成刑事罪行或令人反感,例如含有粗言穢語、種族歧視或煽動暴力等內容。

公司名稱審查

公司註冊處在收到名稱申請後,會進行公司名稱審查。審查標準主要依據《公司條例》第100至103條及處長發出的《公司名稱審查指引》。審查流程如下:

  • 遞交申請:申請人可透過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網站或提交紙本表格(如NNC1、NNC2)遞交名稱。
  • 自動比對:系統會自動比對名稱索引,檢查是否與現有名稱相同或過於相似。
  • 人手審查:若名稱涉及敏感詞語或可能具誤導性,處長會進行人手審查,並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批准文件。
  • 結果通知:審查結果通常於遞交後數個工作日內發出。若名稱被拒絕,申請人可修改名稱或提出上訴。

敏感詞語

以下詞語屬於敏感詞語,使用前須取得相關政府部門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詞語類別 例子 負責審批的機構
政府部門 「政府」、「部門」、「局」、「署」 相關政策局或部門
金融及銀行 「銀行」、「保險」、「證券」、「信託」 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險業監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專業資格 「會計師」、「律師」、「醫生」、「建築師」 相關專業監管機構
教育及慈善 「大學」、「學院」、「基金會」、「慈善」 教育局、社會福利署
國際組織 「聯合國」、「紅十字會」、「世界貿易組織」 相關國際組織的香港代表處

申請人須在遞交名稱時一併提交該等機構的批准信。若未能提供,名稱將被拒絕。

英文名稱規則

香港公司可選擇註冊英文名稱、中文名稱或兩者並用。英文名稱規則包括:

  • 名稱必須以英文字母組成,可包含數字及有限標點符號(如連字符、句點)。
  • 名稱不得僅以數字或字母組成,除非該組合具有商業意義。
  • 名稱結尾須為「Limited」(私人公司)或「Public Limited Company」(公眾公司)。
  • 名稱不得與已註冊英文名稱相同或過於相似。

中文名稱規則

中文名稱規則與英文名稱大致相同,但有以下額外要求:

  • 中文名稱必須使用繁體字,不得使用簡體字或異體字。
  • 名稱須以「有限公司」結尾(私人公司)或「公眾有限公司」結尾(公眾公司)。
  • 中文名稱不得僅以數字或字母組成。
  • 名稱不得與已註冊中文名稱相同或過於相似。

名稱預留

申請人可在正式提交公司註冊申請前,向公司註冊處申請名稱預留。預留服務可確保名稱在指定期間內不被他人使用。預留期限一般為30天,期滿後可申請延長。名稱預留並非強制性,但對於計劃在短期內註冊公司的申請人而言,是一項實用的安排。

上訴

若公司名稱被公司註冊處拒絕,申請人有權提出上訴。上訴程序如下:

  1. 書面上訴:申請人須在收到拒絕通知後28天內,以書面向處長提出上訴,並陳述理由。
  2. 提交補充文件:若名稱因涉及敏感詞語而被拒,申請人可在上訴時提交相關機構的批准文件。
  3. 處長覆核:處長會重新審查上訴,並在合理時間內作出決定。
  4. 司法覆核:若上訴被駁回,申請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處長的決定。

上訴期間,申請人仍可同時提交另一個名稱申請,以加快公司註冊進度。

名稱更改 NNC2

公司成立後,若需要更改名稱,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名稱更改 NNC2表格。更改名稱的程序與首次註冊名稱相同,處長會重新進行名稱審查。更改名稱後,公司須在28天內更新商業登記證(向稅務局申請)及所有相關文件。

總結

香港公司名稱規則旨在確保名稱清晰、不具誤導性,並避免與現有公司名稱混淆。申請人在選擇名稱時,應仔細查閱公司註冊處的《公司名稱審查指引》,並避免使用敏感詞語或與現有名稱過於相似的名稱。若名稱被拒絕,可透過上訴機制尋求覆核,或直接提交另一個名稱申請。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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