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香港公司遷冊:程序、表格及步驟
詳述香港公司遷冊的申請程序,包括所需表格、提交步驟及公司註冊處的具體要求。
香港公司遷冊申請程序與所需表格
香港的香港公司遷冊程序自2025年5月23日起正式生效,容許符合條件的海外公司將其註冊地遷移至香港,同時保留其法律實體身份。這項機制透過《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的新增條文實施,為企業提供更靈活的營運架構選擇。以下詳述申請步驟、所需表格及與公司註冊處的互動流程。
合資格公司類型
只有以下四類公司符合申請資格: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公眾股份有限公司 - 私人無限公司(設有股本) - 公眾無限公司(設有股本)
申請公司必須在其原註冊地合法註冊,並能提供該地主管當局發出的文件,證明該公司處於存續狀態且無異議。公司必須在原居地完成撤銷註冊,該程序須在取得香港公司註冊處的遷冊證書後120天內完成。
香港遷冊申請表格
遷冊申請的核心文件是Form NNC6,這是公司註冊處指定的遷冊申請表格。表格名稱全稱為「申請註冊為合資格公司的表格」(Form of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as an Eligible Company)。Form NNC6在香港遷冊程序中擔當登記申請書的角色,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報以下資料:
- 公司現有名稱(英文及中文,如有)
- 擬在香港使用的新名稱(如需更改名稱)
- 原註冊地及註冊編號
- 公司類型(私人/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
- 註冊辦事處地址
- 股本結構,包括已發行股份數目及每股面值
- 董事及公司秘書的詳情
- 擬定的會計參照期
Form NNC6須連同指定費用一併提交。費用金額由公司註冊處按時公佈,申請人應查閱公司註冊處的指定表格索引以確認最新收費。
公司遷冊香港步驟
整個申請流程可概括為以下幾個主要步驟:
第一步:準備文件 除Form NNC6外,申請人須同時提交以下支持文件: - 原註冊地公司註冊證書的核證真本(certified true copy) - 原註冊地的公司章程細則或同等文件 - 申請公司董事局決議,批准遷冊申請 - 按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擬備的新公司章程細則 - 擬任首任董事及公司秘書的同意書(可使用Form NNC3的同等格式) - 法定聲明(statutory declaration),確認公司無未清償債務或違規事項
第二步:提交申請 申請可透過公司註冊處的e-Services portal以電子方式提交,或以紙本形式遞交至公司註冊處。電子提交可節省處理時間,並即時取得申請編號。所有文件須為英文或中文,如原文件為其他語言,須附經核證的英文或中文譯本。
第三步:公司註冊處審查 公司註冊處收到申請後,會審查Form NNC6的完整性及支持文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文件齊備,處方會發出「註冊為合資格公司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as an Eligible Company)。此證明書相當於香港公司的註冊證書,並會載明公司的香港商業登記號碼(由稅務局一併處理)。
第四步:完成原居地撤銷註冊 公司在取得香港遷冊證書後的120天內,必須在原註冊地完成撤銷註冊程序,並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相關證明。如未能按時完成,公司註冊處有權撤銷該公司的香港註冊。
公司註冊處遷冊申請所需注意事項
提交申請時,申請人應注意以下事項,以避免延誤或拒絕:
- 名稱檢查:擬使用的公司名稱不得與現有香港公司名稱相同或極相似。申請人可在提交Form NNC6前,透過公司註冊處的網上查冊中心預先檢查名稱可用性。
- 地址要求:公司必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地址,該地址須為實際通訊地址,不得為郵政信箱。
- 董事及秘書合規:首任董事及公司秘書的資格須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規定。公司秘書如為自然人,須通常居於香港;如為法人團體,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
- 股本限制:如申請公司設有無投票權股份或不同類別股份,須確保股本結構符合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香港不允許發行無面值股份(除非是上市公司)。
- 法院命令(court order):在原註冊地法例要求下,申請人可能需要取得當地法院的遷冊命令。香港公司註冊處會接納經認證的法院命令作為支持文件。
遷冊後的合規義務
公司成功遷冊至香港後,須履行與本地註冊公司相同的合規責任:
- 周年申報表(Form NAR1):每年須在公司遷冊週年日後42天內提交。按時提交的註冊費為HK$105(私人有限公司)。逾期費用逐步增加:超過42天但3個月內為HK$870;3至6個月為HK$1,740;6至9個月為HK$2,610;超過9個月為HK$3,480。
- 商業登記證(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稅務局會在公司遷冊時一併發出商業登記證,有效期為1年或3年。續期須向稅務局提交申請,而非公司註冊處。
-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遷冊公司須自遷冊日起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記錄持有25%以上已發行股份或投票權的控制人資料。登記冊須保存在註冊辦事處或香港的其他訂明地點,並須指定一名代表協助執法機構查閱。
- 審計要求:除符合第359條報告豁免條件的私人小型公司外,所有香港公司均須由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計財務報表。
- 利得稅申報:稅務局會向新遷冊公司發出利得稅報稅表(Form BIR51),須在指定限期內連同經審計財務報表及稅項計算表提交。自2026年4月1日起,屬跨國企業集團(按OECD Pillar Two規則計算合併收益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公司,須以電子方式提交利得稅報稅表,並將財務報表及稅項計算表標記為iXBRL格式。
常見問題
問:遷冊是否需要律師或專業顧問協助? 雖然申請人可以自行提交Form NNC6,但考慮到遷冊涉及原居地及香港兩地法律,以及文件認證、翻譯等專業步驟,建議委託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TCSP licence)的專業人士處理。
問:遷冊後公司名稱可否更改? 可以。申請人可在Form NNC6中註明擬使用的新名稱,或在遷冊後提交Form NNC2(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更改名稱會產生新的公司註冊證書,但不影響公司法律實體身份。
問:原居地的存檔記錄如何處理? 遷冊公司可將原註冊地的公司記錄(如股東名冊、董事名冊、會議記錄等)依香港《公司條例》規定保存。公司可選擇將這些記錄保留在原居地或轉移至香港的註冊辦事處或訂明地點,並透過Form NR2通知公司註冊處記錄存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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