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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小型公司申請核數豁免的資格與條件

解析香港小型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359條豁免核數的資格門檻、財務報告要求及申請程序。

香港小型公司可否豁免核數

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規定,所有在香港註冊的公司,其財務報表均須經由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註冊的執業會計師進行核數。不過,條例第359條為小型公司提供了一項報告豁免安排,符合特定條件的公司可豁免強制核數。這項安排的正確理解是:小型公司豁免核數不等於無需準備或提交財務報表,公司在稅務申報時仍須向稅務局提交經整理的財務資料。

《公司條例》第359條的三項門檻

根據《公司條例》第359條,一間私人公司如屬「小型私人公司」或「小型私人公司集團的成員公司」,且在財政年度內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中的至少兩項,即符合核數豁免條件:

門檻條件 數額門檻
總收入 不超過HK$25,000,000
資產總值 不超過HK$12,500,000
員工人數 不超過50人

公司須在相關財政年度內同時滿足上述三項中的兩項,方可適用豁免。如公司是集團成員,則須以集團整體數字計算,而非僅看個別公司。

非上市小型公司的豁免資格

非上市小型公司是報告豁免的主要適用對象。上述門檻適用於任何私人公司,只要公司本身或其集團並非上市公司,即可考慮申請豁免。需要注意,公司一旦在該年度內任何時候成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即喪失豁免資格。

SME-FRS財務報表框架

豁免核數的公司,其財務報表可以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中小企財務報告框架》(SME-FRF)及《中小企財務報告準則》(SME-FRS)編製。這套準則比《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簡化,專為不涉及公眾利益的小型企業設計。即使選擇報告豁免,公司仍須按照SME-FRF及SME-FRS的要求編製真實而公平的財務報表。

報告豁免不等於無需提交報表

豁免核數僅免除公司聘請執業會計師進行法定審計的責任。公司仍然必須: - 每年編製財務報表(可採用SME-FRF及SME-FRS) - 在周年申報表(NAR1)中申報相關財務資料 - 在稅務局發出利得稅報稅表(BIR51)時,附上經簽署的財務報表及稅項計算表

如果公司選擇不編製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則須向稅務局提交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清楚標明「未經審計」。

申請豁免的實務步驟

公司董事須在財務報表中作出相關聲明,確認公司符合第359條的豁免條件。公司秘書或董事應在編製財務報表前,核實公司的最新總收入、資產總值及員工人數數據。如有疑問,建議諮詢持有執業證書的會計師,以確保符合SME-FRF及SME-FRS的編製要求,避免因報表不合規而影響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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