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Secretaries

香港公司核數要求的全面說明

詳解香港公司的法定核數要求,包括小型公司的報告豁免條件。

香港公司核數要求說明

《公司條例》(第622章)規定,所有香港註冊公司均須備存符合條例的財務報表,並由持有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執業證書的會計師核數。此要求適用於所有公司,不論規模或業務性質,除非符合特定豁免條件。

小型公司核數豁免

《公司條例》第359條為小型私人公司提供報告豁免。符合條件的公司可採用中小企財務報告框架(SME-FRF)及中小企財務報告準則(SME-FRS),而非一般財務報告準則。此豁免僅簡化財務報告標準,並未免除核數責任。公司仍須委任核數師審計財務報表,除非同時符合其他豁免條件。

第359條豁免

要符合小型私人公司資格,公司須在一個財政年度內滿足以下三項條件中的至少兩項: - 總收入不超過HK$1億(此數字僅供參考,實際限額以條例為準) - 總資產不超過HK$1億 - 僱員人數不超過100人

公司須在財務報表中聲明符合資格。若屬集團成員,則按合併基礎計算限額。

SME-FRS財務報表

SME-FRF及SME-FRS的編製要求較一般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簡化,專為減輕小型私人公司的合規負擔而設計。財務報表仍須真實而公平地反映財務狀況,並附有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核數師必須按照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計。

核數師委任

公司必須在首個財政年度結束後9個月內委任核數師。核數師須為HKICPA執業會員,持有有效執業證書。委任可透過董事或股東決議進行。若未能按時委任,公司註冊處或法院可應成員申請作出委任。核數師任期通常為一年,可透過決議續任。

無營運公司的處理

從未開展業務或已停止營運的公司可申請成為「無營運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無營運公司可獲豁免核數,但仍須提交周年申報表(NAR1),除非在到期前已正式宣佈為無營運狀態。無營運公司仍須向稅務局提交利得稅報稅表(BIR51),並申報無營運狀況。

合規注意事項

公司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指定期限內完成核數,並提交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逾期提交可能面臨罰款及法律責任。公司應定期檢討規模及業務狀況,以確定是否仍符合第359條豁免條件。如有疑問,應諮詢專業會計師或公司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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