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 Form NM10 重新註冊公司押記詳情陳述書
Form NM10 重新註冊公司押記詳情陳述書的用途、與 NM1 的區別及提交程序。
Form NM10 重新註冊公司押記詳情陳述書
Form NM10 重新註冊公司押記詳情陳述書是一份法定表格,專為已透過香港公司遷冊制度重新註冊的公司,用以向公司註冊處申報其押記(charge)的詳情。該表格的設計與本地公司使用的 NM1 表格相對應,但適用範圍僅限於遷冊公司。
NM10 表格用途
Form NM10 的主要用途是讓一間已從海外司法管轄區遷冊至香港的公司,在重新註冊後向公司註冊處申報其仍然有效的押記詳情。這些押記包括在公司遷冊前已設立的任何抵押、浮動押記或其他形式的擔保權益。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遷冊公司須提交此表格,以確保其押記記錄在香港的公司登記冊中完整存檔。
NM10 押記詳情
申報 NM10 時,公司須提供每一項押記的完整詳情,包括: - 押記的設立日期 - 押記所擔保的款項總額 - 押記的簡要描述(例如是固定押記還是浮動押記) - 獲押記持有人(secured creditor)的名稱及地址 - 押記涵蓋的財產或資產說明
公司應隨表格附上一份經核證為真實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的押記文書(instrument of charge),以證明該押記的存在及條款。
NM10 重新註冊公司
香港的內向公司遷冊制度於2025年5月23日生效。遷冊公司(re-domiciled company)在完成重新註冊後,須處理其原有的押記記錄。這類公司不能使用本地公司適用的 NM1 表格,而必須改用 Form NM10。NM10 與 NM1 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專為已遷冊至香港的公司設計,而 NM1 則適用於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本地註冊的公司。NM10 的申報時間通常在遷冊完成後的一段指定期限內,公司應向公司註冊處查閱確實的提交時限。
NM10 公司條例
Form NM10 的法律依據來自《公司條例》(第622章)中有關押記登記的條文。該條例要求所有在香港設立的公司,以及遷冊至香港的公司,必須將其設立的押記在公司註冊處登記。遷冊公司因已在原居地設有押記,故須透過 NM10 補辦登記,以確保符合香港法律規定。未能按時提交 NM10 可能導致該押記對公司的其他債權人無效。
NM10 提交
提交 Form NM10 可經由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網站(e-Services portal)以電子方式進行,亦可透過紙本提交(paper filing)。電子提交一般較紙本提交更快,且能即時取得收據。提交時,公司須由董事或公司秘書(company secretary)簽署表格,並確認所載資料屬實。此外,表格應連同押記文書的真實副本一併遞交。提交地址為公司註冊處的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
NM10 與 NM1 的區別總覽
下表扼要比較兩份表格的適用範圍:
| 表格 | 適用對象 | 主要用途 |
|---|---|---|
| NM1 |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本地註冊的公司 | 申報新設立的押記詳情 |
| NM10 | 已從海外遷冊至香港的公司 | 申報在遷冊前已設立的押記詳情 |
提交 NM10 後的跟進事項
完成 NM10 提交後,公司註冊處會審核表格內容,並在登記冊中記錄相關押記。公司應保留已提交的表格副本及公司註冊處的收據,作為日後查閱或核實之用。此外,押記的詳情亦應記錄在公司的押記登記冊(register of charges)內,該登記冊通常存放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registered office)。若押記其後獲得解除或清償,公司須另行提交 NM2 表格通知公司註冊處。
常見問題
問:我的公司剛從海外遷冊至香港,我應何時提交 NM10? 答:你應在公司重新註冊後盡快提交 NM10,具體提交時限可向公司註冊處查詢,以確保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的規定。
問:NM10 是否需要經核數師或律師核證? 答:表格本身無須核證,但隨附的押記文書須為經核證的真實副本。
問:如果我公司沒有任何現有押記,是否需要提交 NM10? 答:如公司沒有未清償的押記,則無須提交 NM10。但公司應確保其記錄準確。
問:提交 NM10 的費用是多少? 答:費用可向公司註冊處查詢最新收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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