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Secretaries

哪些法律實體須在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登記

闡明須在香港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登記的法律實體種類及要求。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須登記法律實體類型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自2018年3月1日起,每間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均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登記冊不僅記錄自然人,亦須記錄符合特定條件的法律實體。這類實體稱為「重要控制人法律實體」,即本身並非個人,但透過持股、投票權或其他方式對公司行使控制權的機構。

重要控制人法律實體

構成重要控制人的法律實體,通常指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25%以上,或持有25%以上投票權的法人團體(body corporate)。此外,即使持股或投票權未達25%門檻,但該實體對公司行使重大影響力(exercises significant influence),亦須登記。公司須主動識別這些實體,並將其詳情記錄於登記冊內。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登記冊須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境內的指定地點(prescribed place)。公司須指定一名代表(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協助執法機構查閱。登記冊不對公眾開放,僅供執法人員在法定情況下查閱,保障公司控制權結構的保密性。

公司條例法律實體

《公司條例》(第622章)對「法律實體」的定義涵蓋公司、信託(trust)、合夥(partnership)及其他非法人組織。若信託的受託人為法人,且該信託持有公司25%以上權益,則該法人須登記為重要控制人。合夥企業如符合相同門檻,亦須記錄。

SCR 法律實體

SCR(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制度要求公司記錄每名重要控制人的識別資料(identification)、詳情(particulars)及控制權性質。法律實體的登記資料包括其名稱、註冊地址、法律形式及控制權比例。公司須向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Registry)申報相關變更。

香港公司控制權

識別重要控制人法律實體時,公司須審視其股權結構及投票權分佈。若某法律實體透過多層持股間接控制公司,仍須登記。公司應定期更新登記冊,確保資料準確,以符合法規要求及協助執法機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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