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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如何定義實益擁有人

解釋香港《公司條例》下實益擁有人(重要控制人)的定義與識別標準。

香港公司法下的實益擁有人定義

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將實益擁有人定義為對公司具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或法人,法律上稱為「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均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記錄這些實益擁有人的資料。

實益擁有人定義

《公司條例》下的實益擁有人定義涵蓋兩類人士: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25%以上的股東,或持有公司25%以上投票權的人士。這25%門檻是判斷實益擁有權的核心標準。若某人透過信託或其他安排對公司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權,亦會被視為實益擁有人。

Beneficial Owner

Beneficial owner 是實益擁有人的英文對應詞,與法律上的「重要控制人」概念相通。香港要求公司識別其beneficial owner,並將相關資料記錄在SCR中,以便監管機構查核股權結構。

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在中文語境中常與實益擁有人互換使用,尤其涉及信託架構時。若股份由信託持有,信託受益人可能被視為受益所有人,前提是其對公司持股或投票權達到25%門檻。

SCR

SCR(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即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是公司必須備存的法定登記冊。登記冊須載明每位實益擁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控制權性質及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SCR保存地點須為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境內的指定地點。

重要控制人

重要控制人即實益擁有人的法定稱謂。公司須主動識別重要控制人,並向其發出通知,要求提供所需資料。若重要控制人未回應,公司須在登記冊中記錄相關情況。公司亦須指定一名指定代表,協助法律執行機構查閱SCR資料。

登記冊保存與查閱

SCR須保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境內的指定地點,並以書面通知公司註冊處(使用表格NR2)。與其他法定登記冊不同,SCR不對公眾開放查閱,僅供法律執行機構在法定權力下查閱。公司須確保登記冊資料準確及更新,違反規定可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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