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Secretaries

如何識別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提供識別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的標準、登記備存要求及法律責任說明。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識別指引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每間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必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簡稱SCR登記)。此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適用於所有根據香港法例註冊的公司。

誰是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

重要控制人指對公司擁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或法人。識別標準包括:

  • 持股超過25%: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issued shares)總數25%以上。
  • 投票權超過25%: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投票權(voting rights)。
  • 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即使持股或投票權未達25%門檻,但實際上對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significant influence or control)。

SCR登記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必須載明每名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成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對公司控制性質的詳細說明。

25%股權

計算25%股權門檻時,須同時考慮直接及間接持股。間接持股透過連鎖公司結構計算,例如持有母公司股份而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情況。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地點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必須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registered office)或香港境內的另一個訂明地點(prescribed place)。公司須向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Registry)提交NR2表格,通知登記冊的備存地點。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公司必須指定最少一名指定代表(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擔任公司與執法機構之間的聯絡人。指定代表可以是公司董事、公司秘書(company secretary)或TCSP持牌人。指定代表的姓名及聯絡資料必須載於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內。

Law Enforcement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並非公開查冊(not open to public inspection)。公眾不得查閱登記冊內容。執法機構(law enforcement)有權在調查過程中要求查閱登記冊。指定代表的職責包括在執法機構提出要求時提供協助。

法律責任

公司未能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或指定代表即屬違法。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包括董事)可被罰款。公司必須在收到控制人通知後7天內更新登記冊。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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