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須登記人士定義
解釋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須登記人士」的定義及識別標準。
香港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須登記人士定義
《公司條例》(第622章)規定,每間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均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記錄對公司擁有重大控制權的人士。香港法例下,重要控制人定義的核心門檻為持有超過25%的已發行股份或投票權,或對公司行使重大影響或控制。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簡稱SCR)自2018年3月1日起強制實施。公司須識別並記錄兩類人士:自然人(natural person)及法律實體(legal entity)。登記冊須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境內的指定地點(prescribed place),且不開放予公眾查閱(public inspection)。
25%持股權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超過25%已發行股份(issued shares)的人士,即屬重要控制人。計算持股比例時,必須納入透過其他公司或信託結構持有的間接權益。公司應查閱股東名冊(register of members)以確認持股情況。
投票權門檻
持有超過25%投票權(voting rights)的人士同樣須予登記。投票權的計算涵蓋所有可在股東大會上行使的投票權利,不論該等權利是否附帶於特定類別的股份。
重大影響或控制
即使持股或投票權未達25%門檻,任何對公司行使重大影響或控制(significant influence or control)的人士亦屬須登記人士。此類人士包括有權任命或罷免董事會過半數成員,或對公司業務決策有實質控制權的人士。
指定代表
公司必須指定一名指定代表(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作為與執法機關(law enforcement)的聯絡人。指定代表可以是公司董事、公司秘書或股東,其姓名及聯絡資料須載於登記冊內。指定代表的職責是應執法機關要求提供登記冊資料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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