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交表格 NRC1 委任接管人或經理通知書
了解表格 NRC1 委任接管人或經理通知的用途、簽署要求及提交至公司註冊處的步驟。
表格 NRC1 委任接管人或經理通知書提交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0條,任何人獲委任為公司財產的接管人或經理人後,必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表格 NRC1 委任接管人或經理通知。此通知書的法律依據是讓公眾記錄簿冊內載明有關公司已委任接管人或經理人的事實,從而保障相關權益人(包括債權人及承按人)的知情權。
NRC1 表格用途
表格 NRC1 的主要用途是通知公司註冊處,某人已獲正式委任為某公司的接管人或經理人。接管人通常由承按人(例如銀行或金融機構)根據押記文件中的條款委任,當借款人違約時,承按人有權接管公司資產以償還債務。此通知書確保公司註冊處的公開紀錄能夠準確反映公司當前的管理狀況,避免第三方因不知情而與已被接管人控制之公司進行交易。
NRC1 提交方法
提交表格 NRC1 有兩個指定渠道:經電子服務平台提交及紙本提交。
電子服務平台:可經由公司註冊處的 e-Services 入口網站(https://www.eregistry.gov.hk/)進行。提交人需持有有效的香港政府「智方便」帳戶或公司註冊處電子帳戶,方可登入系統並上載已填妥的表格。電子提交的優點在於即時確認收件,減少郵遞延誤。
紙本提交:須將已簽署的表格 NRC1 正本,連同所需費用,遞交至公司註冊處的辦事處(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4樓)。紙本提交的處理時間一般較長,建議預留足夠時間。無論選擇哪種方式,表格必須在委任後的指定限期內送達公司註冊處。
NRC1 簽署人
表格 NRC1 必須由獲委任的接管人或經理人本人簽署,而非由公司董事或公司秘書簽署。簽署時,表格上須清楚載明: - 接管人或經理人的全名(如屬個人)或公司名稱(如屬法人) - 獲委任的日期 - 接管人或經理人的香港地址 - 其簽署方式(個人簽署或授權代表簽署)
簽署後的表格即構成法定陳述,提交人須確保所載資料準確無誤。如提交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可能觸犯刑事條例。
NRC1 公司條例規定
《公司條例》(第622章)對接管人通知的提交有明確規定。根據 Cap. 622 第30條: 1. 獲委任為公司財產接管人或經理人的人,必須在委任後的7天內,將委任通知送交公司註冊處。 2. 通知書須採用指定格式,即表格 NRC1。 3. 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罰款金額按《公司條例》附表訂明,最高可達HK$5,000,如持續違反,則每日另加罰款。
此條例亦規定,接管人或經理人須在其委任後的7天內,將通知送達公司本身(即被接管之公司),以及任何已知的承按人。
NRC1 接管人通知與押記登記的關係
表格 NRC1 與公司押記登記有直接關聯。當公司以資產作為抵押(押記),該押記須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於公司註冊處登記。押記登記的表格為 NM1(押記詳情陳述書)及 NM2(償還或解除押記通知)。
接管人的委任通常發生在承按人因借款人違約而行使押記文件下的權力時。在此情況下: - 押記文件的核證真實副本或有關押記的登記紀錄,成為接管人委任的法律基礎。 - 提交表格 N
資料來源
更多關於表格庫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