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Secretaries

香港公司註冊過程中如何委任首任董事

詳述香港公司註冊時委任首任董事的法定程序及所需文件。

香港公司首任董事委任程序

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時,香港公司首任董事委任是必須在公司註冊處提交申請文件時同步完成的程序。首任董事的委任並非在公司成立後才進行,而是在提交Form NNC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表格)時一併申報。本文逐步說明相關的法律要求、所需表格及董事資格規定。

公司註冊首任董事

首任董事必須在提交公司註冊申請時確定。申請人須在Form NNC1中填寫每位首任董事的全名、住址(或通訊地址)、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及國籍。這些資料構成公司註冊處紀錄中的「董事詳情」(particulars of directors)。公司一經註冊,該等人士即正式成為公司首任董事。

Form NNC1 董事資料

Form NNC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表格)設有專頁要求填寫董事資料。申請人須按表格指示,逐一列出每名首任董事的個人詳情。如公司設有多於一名董事,須為每名董事分別填寫相關欄位。該表格同時附有商業登記申請部分(IRBR1),一併提交予稅務局。

Form NNC3 董事同意書

每名首任董事必須簽署Form NNC3(同意出任首任董事書),表明其同意擔任董事。該同意書須隨Form NNC1一併提交公司註冊處。未有提交同意書,公司註冊申請將被視為不完整。同意書上的簽署人資料必須與Form NNC1所填報的董事資料完全一致。

公司條例董事要求

《公司條例》(第622章)對董事資格設有基本要求。每名董事必須是自然人(natural person),並無規定必須是香港居民(ordinarily resident),但公司秘書則須符合此條件。公司須至少有一名董事,而該董事不得同時兼任公司秘書(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董事的職責(director duties)包括謹慎行事、避免利益衝突等,該等責任自委任之日起即時生效。

與公司秘書的關係

首任董事的委任與公司秘書(company secretary)的任命是兩個獨立但相關的程序。公司註冊時須同時提名首任公司秘書。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該董事不得同時擔任公司秘書。公司秘書可以是自然人(須通常居於香港)或法人團體(body corporate)。兩者的委任資料均須在Form NNC1中申報,並可透過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提交服務(e-filing)一併遞交。註冊辦事處(registered office)地址亦須在申請時提供,該地址將作為公司與公司註冊處及稅務局的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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